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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 购买新车却故障重重,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8-03-15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回顾
20171月,王某在甲市某4S店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该车于20173月上牌交付后一直未使用。直到同年42日,王某驾驶该车出游,仅仅行驶20公里就出现了仪表盘故障灯红色报警,显示车辆变速箱故障,同时挂挡无法行车。王某将车拖回4S店检查故障,但没有任何结果,只得将车辆开走。当晚,又出现同样故障导致无法行驶。最终经4S店检查表明变速箱存在问题,可以为王某免费更换变速箱。
王某认为该车是新款车,且当时为购买此车耗费较长时间,购买车辆第一次驾驶出游就遇到这样的问题说明交付时即为不合格产品,要求4S店退换车或者补偿贬值差额。因双方分歧过大,王某投诉至省消保委。
案件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省消保委调查后表示,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王某购买的车辆符合免费更换变速箱的条件。但如果要退换整车,须满足变速箱累计更换两次,因此王某确实不符合退换货的条件。又鉴于消费者购买的车辆行驶公里数确实较少,而且在出游过程中遇到此问题也影响其出行计划,带来一定损失,建议4S店从维护其品牌形象和人性化角度出发,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最终4S店除彻底解决消费者车辆变速箱问题外,赠送价值2万元的10万公里免费保养项目,消费者表示满意。
汽车作为家庭消费的大宗商品,近些年发展迅速,为保障消费者购买、使用汽车时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保障:
购买车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购车者受到欺诈、侵害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救济,如销售过程中以旧充新的,构成欺诈,符合假一赔三的规定;
其次,购买车辆系民事行为,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的约束,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当仔细审查销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要求销售方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存证据;
再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消费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选择退换货提供了具体依据。    
根据自201310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出现即可要求退换车:
(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 
(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2次修理后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之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
5)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消费者在使用家用汽车过程中出现纠纷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司法实践而言,消费者购买家用汽车一旦交易完成、汽车交付完毕,相关三包问题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但在相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不能完全机械套用。如本案中,王某仅行驶了20公里即出现故障,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消费者订立合同和购买该车辆的初衷,对消费者的心理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消费者可以选择上述途径进行维权,社会组织、有权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斜性保护原则,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在提供格式合同给消费者签订时要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这也是生产商、销售商维护自身品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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