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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16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旨: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向公司承担返回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因素无关。
经验总结:
 1、担任公司高管,尤其是聘用制的高管,不要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否则其个人也应向公司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保管好自己的法人名章,不要轻易交由公司财务人员保管。根据相关的司法判例,在出资款转出的转账支票上加盖法人名章,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以其实际未控制法人名章、对抽逃出资事宜不知情的抗辩理由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认定为协助抽逃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其他高管(尤其是财务总监)也不可以掉以轻心,只要是了解并参与和协助了抽逃出资行为,就可能会判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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