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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主不办产证,买家诉讼要求过户

发布日期:2018-03-16    作者:张峥嵘律师
动迁房主不办产证
买家诉讼要求过户
张峥嵘律师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们提过在动迁房买卖中,卖方是不能随意解除协议的。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卖方故意拖着时间不过户的情况,由于动迁房涨的很快,尾款已经不能成为制约他们的手段,于是他们就拖着过户时间要求你多支付费用,对此我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卖方过户。然而如果卖方拖着不办理产证怎么处理?这也是很多买方想知道的事情。
      很多当事人觉得卖方拖着不办房产证,我们就拿他没有办法,只能与他协商,花钱消灾。其实这是不对的。无论他是否有意拖延不办理产证,无论他是否提出要加价才能办理产证的要求,我方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办理产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这是我们的权利。当然由于卖方没有办理产证,起诉时还要加上开发商,要求其协助办理产证。以下是一则真实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启发。了解遇到卖方不办产证的情况,我们可以如何处理。
 
真实案例
 
     2014年初王某因拆迁取得动迁安置房。20144月,经中介居间介绍,张某与王某签订了该动迁房的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为97万元。张某应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房款60万元,于20148月前支付房款30万元,于办完产证过户后支付尾款7万元。在张某支付60万房款后,双方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王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房款,甚至提早支付了一半尾款,还剩35000元待过户时一次性支付。
     
      至房屋可以办理小产证可以过户时,王某迟迟不肯办理产证,导致房屋不能按时过户,张某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办理产证并过户,因王某未办理产证,本案还将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协助王某办理产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政策,目前房屋已过限制转让期限,可上市交易,且上述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不存在交易障碍,符合协议约定。被告应配合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开发商亦负有协助义务。张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开发商协助王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王某。(王某办理产证)
 
2、王某办理完产证后协助张某办理房地产权证,将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张某。(王某将房屋过户)
 
3、张某办完产证后支付尾款。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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