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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发布日期:2018-03-17    作者:杜凯律师
              离婚纠纷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杜凯律师
离婚纠纷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 、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证明是必须有的,长期以来有很多案件当事人手上没有结婚证,这样就要查询结婚档案,可以律师查询,有的结婚很早的,还必须到当时的乡镇去查找。
  2 、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 、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 、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 、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等)、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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