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申请人去世,继承人能否继续履行合同?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3年,王某经审核批准获得购买北京平谷区某经济适用房名额,经看房选房与A地产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依约交付购房款。后王某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该经济适用房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王某之子王小某作为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A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议庭意见:终止购房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小某并非该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在原申请人王某死亡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应终止,遂驳回王小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终止购房合同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第(二)项规定: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可见,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
本案中,王小某并不是该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因此在原申请人王某死亡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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