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定金数额可以变更吗?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李晶律师
定金合同自当事人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仅有当事人约定,没有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此即为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体现的也是定金合同的实践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这进一步说明了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使得即使是依附干主合同的定金条款也不能强制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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