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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以及超期羁押的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110网律师
实践中我们对于逮捕并不陌生,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但是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以及超过法定期限的后果并不十分清楚,今天与大家一起分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问题。
一、何谓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并非具体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对拘留、逮捕的后果的概括性称谓。因此,羁押期限是指拘留逮捕的法定期限。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二、各个阶段具体的羁押期限
1、侦查阶段,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以及涉及流窜作案的、边远地区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即为办案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办案期限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办案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办案期限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除案件需要继续办理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外,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律师提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届满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之一,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及辩护律师对羁押期限问题应给与充分重视。在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多留意羁押期限是否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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