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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合同纠纷为xx公司挽回百万元损失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110网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xx公司挽回百万元损失
案情简介;2013年3月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匆忙中找到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通过仔细了解案情得知原告起诉**分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接受了**分公司委托,然后进行研究卷宗、原告笔录及调查取证。庭审中认真细致的答辩。最终法院采纳了杜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原告诉求。为**公司挽回了损失。
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冠华受本案被告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与原告张xx借款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供证据虚假,依法应承担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对多名主体原告张建昌、被告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薛xx、分公司经理麻xx、第三人王xx等对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阐述不明;对案情事实在语言逻辑表达上混乱不堪、缺乏明确而直接的证据予以论证,单纯而杂乱的叙事难以排除混淆事实掩盖真相之嫌疑。
当事人双方之间书写的借据是借款合同纠纷中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最基本事实依据,但本案原告并未出示双方之间任何的借款字据,根本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原告一直主张被告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个人许诺在一个月内结清上述欠款,但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对该项理由予以论证,难以排除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之嫌疑。
故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在多项事实与证据,并不具备合法性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在真实性上更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无法直接向法庭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在多项证据缺乏证明力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第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打款过程中明确声明涉案款项系私人借贷,与被告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无关。
庭审过程中:有关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张xx、王xx三人早于2011年4月21日,针对本案诤诉标的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已经接受王xx及原告张xx委托将9450000元打入薛xx的个人账户,该笔款项在归还后,王xx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而王xx与原告之间的债务由二人自行协商,与被告无关。故原告现起诉被告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偿还涉案款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原告恶意隐瞒了系被告股东的身份,虚构原被告之间具有借贷关系,妄图利用虚假诉讼掩盖退伙事实。
本案在案由上定性有误,原被告之间实际为股东出资纠纷。从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接受李xx的调查笔录中,已明确2010年6月26日原告与麻xx、职xx、张xx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设立“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其中原告张xx以现金出资120万,占投资总额的20%。后四名合伙人又于2011年2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约定: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借贷的1000万元高息贷款及发生的利息由原告及除麻xx之外的两位股东,共同偿还。
2011年11月,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合伙人在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单方函告麻xx先生,要求解除四方合意签订的《合伙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并免除其三人所应承担的偿债、担保义务,要求立即退伙。
四方纠纷因系出资发生争议,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中,第二十一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第245项,本案应为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股东出资与借款合同并非同一事实与法律关系,应依法予以驳回。
四、被告薛xx在借款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案争议的9450000元标的,本身系本金为100万元的借款合同衍生而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原告张xx为履行自身股东出资120万元的义务,私自与被告薛xx个人之间产生本金100万,利息94.5万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本身应予以撤销,由此衍生而来的本案诉讼标的更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代理人在此向法庭予以郑重说明: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合伙人不履行法定的退伙程序,擅自退伙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被告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三名合伙人更是在遭到分公司经理麻xx强烈的抗议后,屡次在各大网站、媒体上诋毁被告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及麻xx本人;为此,麻xx本人正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原告张xx又意图隐瞒出资事实,将自己违规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强加给被告北京**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意图利用制造虚假证据、恶意诉讼的方式,达到其非法退伙的目的,在此,代理人强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经过开庭审理,上述辩护意见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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