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是否有权放弃交强险保险索赔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耿武杰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
被告王XX。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路XX名都X号-X号门面。
负责人张X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保险公司经基层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XX年X月X日,王XX驾驶XS×××××小型轿车与李XX驾驶XE×××××小型轿车,在G2高速XX方向X公里处发生碰擦。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XS×××××小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XE×××××小型轿车维修花费X元,现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王XX负共同赔偿责任。
为证明诉讼请求,原告李XX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XX身份证、声明。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车辆维修费发票、定损报告、照片。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XX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X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现王XX已经向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申请,放弃索赔李XX所有车辆损失,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明抗辩意见,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4、王XX的书面申请。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王XX驾驶其所有的XS×××××小型轿车与李XX驾驶李XX所有的XE×××××小型轿车,在G2高速XX方向X公里处发生碰擦。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XS×××××小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XE×××××小型轿车维修花费X元,李XX出具声明,该费用已由李XX支付,权利也由李XX主张。20XX年X月X日,王XX向保险公司出具书面申请,放弃对三者险及车上人员的赔付,不需保险公司赔付,仅赔付自己的车损。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据1、2、3、4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基层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法定性,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王XX对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无权放弃,且保险公司提供的书面申请中,也不能看出王XX放弃了交强险部分的理赔,故保险公司应当在财产限额X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XX放弃了商业三者险的理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王XX承担赔偿责任。在李XX主张的损失中,车损X元由保险公司定损,并实际产生,基层法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已由李XX实际支付,其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XX车损X元,王XX应当赔偿李XX 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X X元。
二、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X X元。
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保险公司负担X元,由王XX负担X元(原告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支付,基层法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XX
二○XX年X月X日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嫁方式,在大量的风险单位集合的基础上,将少数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转嫁到全体保险人身上,而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对其实行经济补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本案中,如果原告早于被保险人放弃保险索赔之前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话,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也就相当于自动行驶了,就不存在放弃的可能,本案是在院提出申请前被保险人放弃保险索赔,被保险人放弃保险赔偿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待:交强险具有法定性,体现国家意志,以保障救济优先,放弃无效;商业三者险部分应尊重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交强险不足的由自愿放弃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自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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