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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负责人多次实施猥亵 数罪并罚被判9年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程智华律师
导读:何某是某托管中心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在其管理期间多次威胁学生,最终何某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的一种刑罚制度,数罪并罚如何适用,有怎样的规则? 托管负责人多次实施猥亵
2014年5月以来,何某在其经营的托管中心(没有经营资质)多个房间,多次猥亵在该托管中心吃午饭、休息的小学生卢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2015年4月29日凌晨,在托管中心二楼7位女同学休息的宿舍内,又对初中女学生裴某某进行猥亵(案发时已满14周岁)。
法院认为,何某多次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已满十四岁的女中学生,其行为构成猥亵妇女罪,对何某应数罪并罚。何某系对卢某、裴某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定包括: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若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则按照“先减后并”的规则,即原判刑罚减去已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所得刑期即为数罪并罚后的刑期。
(3)若属于宣判以后,发现漏罪的情况,则按照“先并后减”的规则,即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再减去已执行的刑罚,所得刑期即为数罪并罚后的刑期。
本案中,何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两罪,应当按照(1)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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