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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耿武杰律师
机动车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X室。
代表人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金融XX室。
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X
委托代理人陆X、甄X(受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束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束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
代表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XX支公司)、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XX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彭XX、彭XX、束XX、陆XX、徐XX、束X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于XXXXXX日作出(XXXXXX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于XXXX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彭XX、彭XX原审诉称:XXXXXXXX分许,彭XX驾驶XXXX车沿XXXX路由XX行驶通过XXXX庄村道交叉路口时,车辆X前侧撞到行人束XX,造成彭XX、束XX跌地受伤,彭XX经送XX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XX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载明XB×××××小型XX客车、XB×××××小型轿车、XB×××××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在禁止停车的地段停放车辆。XB×××××车辆在XX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X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XB×××××车辆在XX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XB×××××车辆在XX保险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X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彭XX、彭XX因彭XX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元,要求赔偿X万元,由XXXX支公司、XXXX支公司、XX保险XX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X万元,不足部分由XXXX支公司、XX保险XX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X%的赔偿责任;陆XX承担X%的责任;束XX承担X%的责任。彭XX、彭XX选择精神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被上诉人束XX原审未答辩。
被上诉人陆XX原审辩称: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只是记载了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没有对彭XX发生交通事故与三车停放的关联性作出认定。彭XX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由XX行驶,与站在机动车道内聊天的束XX发生碰撞,两人均有过错,事故的责任应该由束XX和彭XX承担,三辆停放路边的XB×××××车辆、XB×××××车辆、XB×××××车辆的驾驶人不应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徐XX原审辩称:事发当晚X点不到,他听到有救护车的声音跑到现场,担心他的车子停在马路上有事,他到了现场好多人围着,看到有个老头躺在担架上,老头躺地的位置与他停在马路上的车子直线距离大约有X米,然后他看救护车走了,他也走了。他不否认他的车子停在路边是违章停车,但是XXXX车与他的车子没有发生任何碰撞,交警的事故证明把他停在路边的车拉进去心里不平衡。
被上诉人束XX原审未答辩。
被上诉人XXXX支公司原审辩称:本次事故与在他公司投保的XB×××××车辆未发生碰撞,他公司不予赔偿。该车在他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诉人XXXX支公司原审辩称:本次事故与在他公司投保的XB×××××车辆未发生碰撞,他公司不予赔偿。彭XX驾驶的XXXX车是加装动力装置的,应属于机动车。XB×××××车辆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X万元,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原审辩称:彭XX在事发前,一直在机动车道内由XX行驶,彭XX与站在机动车道内的束XX发生碰撞,在他公司投保的XB×××××车辆虽然是违章乱停,但并没有与彭XX直接的碰撞,所以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只是记载了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没有对彭XX发生交通事故与三车停放的关联性作出认定。束XX在机动车道内聊天,彭XX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两人均有过错,事故的责任应该由束XX和彭XX承担,三辆停放路边的机动车不应承担责任,XB×××××车辆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X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审法院查明:
XXXXXXXX分许,彭XX驾驶电动三轮车沿XXXX路由XX行驶通过XXXXX庄村道交叉路口时,车辆X前侧撞到行人束XX,造成彭XX、束XX跌地受伤,彭XX经送XX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XXXX路与XXXXX庄村道交叉路口,XX路为分车分向式道路,呈XX走向,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两侧有人行道板,宽度分别是X米、X米、X米、X米,XXX新城方向,XXX镇区方向,在XX路的X侧为XX走向的XX庄村道,X侧为农田,农田间有耕道,在路口X侧的非机动车道内自XX分别停放着XB×××××小型越野车、XB×××××小型轿车、XB×××××小型轿车,事发路口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车辆通行。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如下:彭XX骑行安装动力装置的电动三轮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XB×××××小型越野车、XB×××××小型轿车、XB×××××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在禁止停车的地段停放车辆,违反了《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因无法查清事发时行人束XX站在道路上的具体位置,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XXXXXX日对束XX的询问笔录中,束XX陈述:XXXXXXXX分许,他与束XX、金XX和金XX的老表四个人在路边聊天,他朝X站在XX路的X侧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分道线的X边一点,束XX站在他X前面一点,金XX和他老表站在他的对面,他们当时面对面聊天,四个人都是站在XXX侧的非机动车道内,刚聊了十分钟左右,他的腰部X侧突然被撞了一下,爬起来的时候看见旁边侧倒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还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后来就有人报警了。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XXXXXX日对陆XX的询问笔录中,陆XX陈述:他是XB×××××车辆的车主,XXXXXXXX分许,该车停放在XXX侧的非机动车道内,车头朝X,车尾朝X。当天晚上XX分许,他妻子驾驶该车离开,他当时坐在车上。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XXXXXX日对徐XX的询问笔录中,徐XX陈述:他是XB×××××车辆的车主,XXXXXXX点左右,他驾驶该车停放在XXX侧的非机动车道内,车头朝X,车尾朝X。该车外侧距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白线有X米不到。他看到陆XX的车辆停放在他车辆的X侧,当天晚上X点左右他驾车离开。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XXXXXX日对束XX的询问笔录中,束XX陈述:他是XB×××××车辆的车主,XXXXXXX点左右,他驾驶该车停放在XXX侧的非机动车道内,车头朝X,车尾朝X。他将车停在陆XX车辆的东侧,当天晚上19点不到他就驾车离开了。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XXXXXX日对束XX的询问笔录中,束XX陈述:XXXXXXXX分许,他站在XXX侧的非机动车道与束XX、金XX及金XX的亲戚聊天,束XX面朝XX方向,站在最外面,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分道线附近,当时天开始变暗了,但还没有完全变黑,路灯还没亮,突然他被束XX跌倒的时候带倒在地,过了一会回过神来,看到有一辆电动三轮车翻倒在地,旁边还躺了一个人,之前没有看到电动三轮车,后来就有人报警了。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XXXXXX日对金XX的询问笔录中,金XX陈述:XXXXXXX时许,他与束XX、束XX和何XX4个人在XX路的北侧非机动车道内聊天,束XXX站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白线上,他听到呼呼的电动三轮车的声音,电动三轮车的车速很快,电动三轮车X侧手柄撞到了束XX的腰上,然后听见哎呀一声,看到束XX和束XX都摔倒在地上,旁边还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个男的,然后就有人报警了。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地X侧约X米左右的治安探头拍摄的视频,视频中显示,在本次交通事故事发前不久,在事发地东面有一辆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由XX行驶。
另查明:XB×××××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束XX,该车在XX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X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B×××××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陆纪国,该车在XX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BXXXXX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徐XX,该车在XX保险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X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又查明:彭XX系彭XX的妻子,彭XX系彭XX的儿子。
还查明:XXXXXX日,XX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XX大队对涉案电动三轮车进行查验,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查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第119条第四款之规定,该车属非机动车,系电动三轮车。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户籍信息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图及照片、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视频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系彭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行人束XX因在道路上通行及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时应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视频、现场图、照片及笔录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彭XX事故发生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彭XX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行人束XX未按交通法规在人行道上行走,而站立在车道内聊天,对本次事故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XB×××××车辆的驾驶人束XXXB×××××车辆的驾驶人陆XXXB×××××车辆的驾驶人徐XX在禁止停车的地段停放车辆,占用了非机动车道,不仅使彭XX在事发地段只能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亦不利于彭XX发生事故后的避让,对本次事故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故确定彭XX、彭XX因彭XX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由束XX承担X%的赔偿责任,由束XX、陆XX、徐XX分别承担X%的赔偿责任。XXXX支公司主张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轮机动车和××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应属机动车,但该通告未明确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且根据XX公安局交巡警支队X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涉案电动三轮车属非机动车,故对XXXX支公司以上主张,不予采信。束XX、徐XXXXXX支公司、XXXX支公司、XX保险XX支公司主张根据视频显示彭XX事发前一直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三辆车没有关联性。原审法院认为,视频的拍摄地点仅距离事发地点X米左右,无法排除彭XX事故发生前是因前方有三辆汽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故对束XX、徐XXXXXX支公司、XXXX支公司、XX保险XX支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二)关于彭XX、彭XX损失的确定问题。
1.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彭XXXX居民,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彭XX死亡时年满X周岁,故死亡赔偿金确定为X元(X元/年×20年)。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本案中,认定彭X的丧葬费为X元(X元/年÷2)。
3、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彭XX、彭XX的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X元。因彭XX、彭XX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综上,彭XX、彭XX因彭XX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元。
(三)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XXXX支公司为XB×××××车辆承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XXXX支公司为XB×××××车辆承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XX保险XX支公司为XB×××××车辆承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彭XX、彭XX因彭XX死亡产生的损失X元应首先由XX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彭XX、彭XX  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由XX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彭XX、彭XX  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由XX保险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彭XX、彭XX  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不足部分的损失X元,由束XX、陆XX、徐XX、束XX分别承担X%的赔偿责任为X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束XXXXXX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XX支公司应当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故XXXX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方X元;徐XXXX保险XX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保险XX支公司应当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故XX保险XX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彭XX、彭XX  X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彭XX、彭XX因彭XX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X元,由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X元,合计赔偿X元;由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由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X元,合计赔偿X元;由陆XX赔偿X元;由束XX赔偿X元;其余损失由彭XX、彭XX自行负担。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彭XX、彭XX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彭XX、彭XX已预交),由彭XX、彭XX负担X元,XXXX支公司负担X元,XXXX支公司负担X元,XX保险XX支公司负担X元,陆XX负担X元,束XX负担X元。彭XX、彭XX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XXXX支公司、XXXX支公司、XX保险XX支公司、陆XX、束XX负担的部分,由XXXX支公司、XXXX支公司、XX保险XX支公司、陆XX、束XX直接支付给他们,原审法院不再退还。由XXXX支公司、XXXX支公司、XX保险XX支公司、陆XX、束XX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彭XX、彭XX
XXXX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关于过错责任的确认问题有误。理由是,本案电动三轮车不应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第119条四款之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涉及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且XX市政府于XXXX年下发X政通(XXXXX号文件定义了三轮机动车和××人机动轮椅车,应属于机动车。故彭XX驾驶机动车辆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与行人发生碰撞,与停放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无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XX保险XX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对事故事实部分未作出正确的判定。车辆违章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但车身并未与彭XX有直接接触。彭XX行驶至机动车道内是因为交通意识淡薄,并非因车辆挡道而绕道行驶,原审法院认定视频的拍摄地点仅距离事发地点X米左右,无法排除彭XX事故发生前是因前方有三辆汽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依据,只是根据生活经验的假设推定,无事实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三车违停与事故关联性的确定。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推定为保险事故。2、原审法院对主体资格认定错误。根据交警部门的多份询问笔录证实,事发当时在路边聊天的行人有束XX、金XX、束XX和束XX的亲戚共计4人,因他们都在机动车道内聊天,与彭XX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本案应该追加除束XX外的另外三人为诉讼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彭XX、彭XX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本案中三车违章停放的事实由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确认,三车辆的当事人也承认违法停车。2、三车违停与事故发生确有因果关系。事故就发生在三辆违停车旁边。三车违停影响彭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正常行驶。三车违停影响彭欢祥察明路况及遇情采取的措施。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也明确将三车的违停行为放在事故成因分析一栏。(二)上诉人的上诉事由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1、关于X米外的监控视频。且不说监控视频在X米以外,就视频本身也能看见当时非机动车道有行人在散步,三轮车当然就无法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更不能推断出三轮车驾驶员交通意识淡薄,并非三车挡道而绕道行驶。原审法院据此视频作出的结论符合逻辑。2、关于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三车违停与事故关联性的确定。此观点完全错误,恰恰相反,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证明中明确将违停行为放在事故成因分析一栏中。3、关于主体资格认定错误,应该追加另外三个行人为诉讼主体。对交通事故概念模糊不清,把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等同于机动车辆。4、关于涉案电动三轮车的属性。X政通(XXXXX号文件未明确定义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且无法律效力。XX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XX大队车辆检验报告已明确该电动三轮车属性是非机动车辆。
被上诉人束XX、陆XX、徐XX、束XXXXXX支公司未答辩。
二审中,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动三轮车应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三车违章停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应该追加另外三个行人为诉讼主体?
本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电动三轮车应认定为非机动车。XXXXXX日,XX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XX大队对涉案电动三轮车进行查验,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查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第119条四款之规定,该车属非机动车,系电动三轮车。另,XXXX支公司主张根据XX市政府于XXXX年下发的X政通(XXXXX号文件规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应属机动车,但该文件未明确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故对XXXX支公司关于涉案电动三轮车应认定为机动车的主张,中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发生交通事故与三车违章停放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以事故责任各方存在直接接触为必要条件。本案中三辆违章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车辆,虽然车身都未与彭XX有直接接触,但占用了非机动车道,不仅使彭XX在事发地段只能选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也不利于彭XX发生事故后的避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交警部门虽未能作出三车违停与事故关联性的确定,但明确将三车违停行为放在事故成因分析一栏中,从而原审法院再依据其他事实,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妥。关于本次交通事故事发地东侧约X米左右的治安探头拍摄的视频,由于拍摄地点距离事发地点较远,该视频内容与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必然联系。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不应该追加另外三个行人为诉讼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是加强对行人的保护,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不等同于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应该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另外三个行人的过错本质上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注意。故XX保险XX支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对主体资格认定错误,本案应该追加除束XX外的另外三个行人为诉讼主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各负担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X
XXXXXX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事故责任各方存在直接解除为必要条件,也不以车辆正在行驶为必要条件,只要车辆方存在过错,车辆驾驶人一般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车辆在道路上违法停车不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还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进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与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在未发生直接碰撞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违法停车是否占用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应当行驶的道路,如果违反规定占用的话是具有过错的。2、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位置距离违法停车点的远近。本案中,正是因为违法停放的车辆占用了非机动车车道导致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无法避让。因此交警部门认定车辆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死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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