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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驾驶人酒后开车,搭乘者受伤责任应如何分担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耿武杰律师
明知驾驶人酒后开车,搭乘者受伤责任应如何分担
XX县人民法院(20XXXX法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XXX19XXXX日出生,X族,农民,户籍地XXXX县,现住XXXX区。
委托代理人赵X、冯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XXXXX日出生,X族,农民,户籍地XXXX县,现住XXXX区。
委托代理人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常XX诉被告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于20XX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国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被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XX诉称,原告与被告张XX及李XX是老乡关系。20XXXX日,三人驾驶着原告的XX/*****号小型轿车到老乡王XX处谈生意,共进晚餐时喝了些酒。饭后原告说:大家都喝了酒,不开车啦!就近找旅馆住下。被告张XX不听劝阻,坚持自己驾车,王XX也劝其喝了酒别开车了,但被告坚持己见,仍我行我素。20XXXXXX分,被告驾驶原告的XX/*****号小型轿车载着李XX、常XX、王X永由XX县城XX大道往XX路方向行驶,途经XXXXXXXX路段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碰撞道路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张XX、李XX、常XX、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XX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天,花去医疗费X元,诊断为:1、颅脑外伤;2、双肺挫伤并双侧胸腔积液;3X锁骨骨折。原告经XXXX司法鉴定所评定为XX级伤残。XX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车辆进行损毁状况鉴定,经鉴定作全损处理,赔偿价值为X元。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1、医疗费X元;2、营养费1020元(60元/天×X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100元/天×X天);4、护理费2368.1元(X元/年÷365天/年×X天);5、误工费X元(12474元/年÷365天/年×220天);6、残疾赔偿金X元(X元/年×20×X%);7、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父亲常XX8345.5元/年×X×X%÷2=X元,母亲王小顺:X元/年×X×X%÷2=X元,女儿常X8345.5元/年×X×X%÷2=X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9、鉴定费X元;10、车损价格鉴定费X元;11、拖车费X元;12、吊车费X元;13、车辆保管费X元;14、清理费X元;15、交通费X元;16、住宿费X元;17、车损X元。上述经济损失合计X元。事故后,被告没有支付过赔偿款给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X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XX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是非常错误的。当晚车上人员全部都喝了酒,是他们叫被告张XX驾驶车辆的,该车辆不是被告的,由于原告也喝了酒,也是坐在车上的人员,原告身为车主本身存在重大的过错,原告也要承担责任。另外,被告已支付了医疗费X元,依法应当扣除。2、原告属农村户口,护理费、误工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时间过长,依法应按照住院时间X天计算。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营养费X元,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总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年赔偿总额X元/年。原告主张的交通费X元、住宿费X元应以发票为据。鉴定费、车损鉴定费、车辆保管费依法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大部分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另外,被告张XX经济非常困难,就算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也无款支付,因此,希望法院酌情减轻被告张XX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XX与张XX、李XX、王XX是同乡及朋友关系。20XXXX日晚上,原告常XX与张XX、李XX、王XX四人在XXXXX桥处的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四人都喝了酒。20XXXXXX分,因找旅馆住宿,被告张XX驾驶原告常XXXX/*****号小型轿车载着李XX、常XX、王XXXX县城XX大道往XX路方向行驶,途经XXXXXXXX路段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碰撞道路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张XX、李XX、常XX、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XX县交警大队于2014XX日作出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超华醉酒(酒精含量:Xmg100ml)驾驶机动车遇危险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该宗事故的直接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超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常XX、李XX、王XX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无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20XXXX日至XX日,共X天,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王XX(农业户口)护理。诊断为:1、颅脑外伤;2X肺挫伤并X侧胸腔积液;3X锁骨骨折。出院医嘱:1、出院后注意休息,避免受凉,禁烟、酒;2X肩关节制动,前臂吊带悬吊X周,定期复查X线了解锁骨骨折愈合情况;3、继续定期复诊,建议两周后复查CT及行脑电图检查指导后续治疗;4、如有头晕、头痛、肢体乏力等不适,需及时就诊。原告住院及出院后门诊医疗费合计X元,另外,被告为原告支付了急救费X元。20XXX13日,XXX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常XX评定其面部瘢痕形成伤残等级为X级;2、被鉴定人常XX评定其X锁骨骨折伤残等级为X级;3、被鉴定人常XX伤后误工期X日,营养期X日,护理期X日。原告因伤残鉴定花去了鉴定费X元。原告的XX/*****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损坏,花去了车损价格鉴定费X元、拖车费X元、吊车费X元、车辆保管费X元、清理费X元。经XX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的XX/*****号小型轿车作全损处理,赔偿价值为X元。原告认为因该交通事故造成其各项损失合计2X,经索赔无果,遂诉至基层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X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以张X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为被告起诉,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对原告的申请,基层法院予以准许。原告从20XXX月起至今在XXXXXXXX村苏屋从事收购、贩卖废品的生意,并居住在该处所。常XX系原告的父亲,于19XXXX日出生。王XX系原告的母亲,于19XXXX日出生。常XX与王XX共生育两个儿子。常XX系原告的女儿,于20XX1X日出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门诊病历、诊断报告书、医疗费发票、XX区供销社XX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在册登记证明、XX区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证、XXXX镇前进村民委员会证明、新蔡县XXXX桥村民委员会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拖吊费发票、保管清理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车损价格鉴定费发票,被告张XX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基层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的案宗材料以及基层法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
基层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合法?2、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20XXXXXX分,被告张XX醉酒驾驶原告常XXXX/*****号小型轿车载着李XX、常XX、王XXXXXXXXXX路段处,因采取措施不当碰撞道路中央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张XX、李XX、常XX、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层法院予以确认。XX县交警大队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常XX、王XX不负事故责任,责任划分正确,程序合法,基层法院予以采信。
对双方争议焦点,基层法院评判如下:
1、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于20XXXX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赔偿项目应参照《XX20X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原告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合计X元,其中原告支付X元,被告支付X元,有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证实,基层法院予以确认。原告造成XX级伤残,确需加强营养,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X元。原告住院X天,因此,原告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100元/天×X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治疗X天,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王XX的收入情况,王XX属农业户口,护理费可按20XX年度广东省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X元/天计算,为X元(67.48元/天×X天)。原告因伤持续误工,原告请求误工费X元,没有超出相关规定,基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从事废品收购、贩卖,有固定收入,且在城镇居住满一年,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标准对待,原告伤残等级X处均为X级,赔偿系数为X%,原告定残时未满60周岁,残疾赔偿金按20XX年度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按20年计算,为X元(X元/年×20×X%)。原告请求伤残鉴定费X元,有鉴定费发票证实,基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其父亲常XX、母亲王XX、女儿常XX的生活费X元,没有超出相关规定,基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事故中造成XX级伤残,对日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较大不便,确实对其精神造成较大损害,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被告张XX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基层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原告请求车损价格鉴定费X元、拖车费X元、吊车费600元、车辆保管费X元、清理费X元,有相关发票证实,基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交通费,基层法院酌情支持X元。原告请求住宿费X元,理据不足,基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车损X元,有XX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基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1、医疗费X元;2、营养费X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4、护理费X元;5、误工费X元;6、残疾赔偿金71717.14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8、鉴定费X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10、车损价格鉴定费X元;11、拖车费X元;12、吊车费X元;13、车辆保管费X元;14、清理费X元;15、交通费X元;16、车损X元。以上16项合计X元。
2、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行驶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法律对驾驶者的要求极为严格,既要求驾驶者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且禁止驾驶者酒后驾车。被告张XX系驾驶者,驾驶车辆过程中,控制着车辆的行驶方向和速度,也决定着行驶的安全,被告张XX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常XX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是事故车辆的车主,车辆是否由被告驾驶有决定权,而原告明知被告喝了酒,还将车辆交给被告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与被告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明知被告喝了酒,仍然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这说明了原告自愿承担被告酒后驾驶的风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负40%,由被告负担60%,即由被告赔偿X元(X×60%)给原告。由于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X元,该款应抵减赔偿款,抵减后,被告仍应赔偿X元给原告。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X元给原告常XX
二、驳回原告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常XX负担X元,被告张超华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XXXX
书记员XXX
律师认为: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原告是否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对车钥匙拥有处分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以下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属于成年人,明知被告喝酒后还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被告驾驶说明原告对危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且原告还在车内又说明原告自愿承担被告酒后驾驶的风险,综上可知,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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