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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行为保全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张梅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条是关于保全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1.适用条件

一、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二、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
三、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但如采取行为保全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得采取行为保全。
2.审理程序
除了紧急性行为保全外,行为保全的审理原则上奉行两造对立言词辩论审理原则,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言词辩论从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两造当事人对立辩论或陈述意见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如果某些案件情况紧急,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或一面之词的审理方式。这类案件主要指:环境公害行为保全案件、涉及人身安全保护的行为保全案件、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保全案件。
3.行为保全的方法
行为保全既可是与因交易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有关的不作为请求,也可是与由非交易行为而生的纠纷有关的不作为请求。因受科技等知识的限制,对于行为保全的具体方法,有时难以达成大家所公认的见解或标准。在行为保全裁定中,保全方法的确定程序具有特殊性,法官对行为保全方法的确定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对于不作为给付的行为保全案件,如停止污染水排放行为保全或者停止噪音释放行为保全,由于申请人往往不具备专业领域知识,因此要求他们在申请时明确具体的行为保全方法未免过于严苛,因此法官在必要情形下得依职权确定,即便申请人在申请时不能提出合理的行为保全方法,也不至于遭到法官的驳回裁定。当然,为了防止给当事人造成突袭裁判、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法院在行使职权确定行为保全方法时有必要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法院确定的行为保全方法,应当说明理由。鉴于行为保全措施、方法的多样性、复杂性甚至不确定性,法院在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时,对于保全裁定主文就要求具有一定的概括性、抽象性,以便能有机会针对具体状况作出选择;否则,申请人只好不断地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来重新确定保全执行的方法,那么,行为保全请求权就难以获得实现。
以上就是小编在这里向大家介绍的关于离婚诉讼中行为保全是什么的相关内容,虽然离婚率越来越高,但是大部分人对婚姻法的认识还很浅显,甚至不知道,导致很多人称为离婚中的弱势群体,无助无望。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定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不是律师法院的事,而是所有人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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