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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分手费” 小三却不分手(主) 受伤妻子该如何要回那10万元钱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110网律师
    50岁的张庆与陈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庆妻子李娜发现后,考虑到离婚对家庭影响较大,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庭,便给了陈丽10万元,让她与张庆断绝往来。陈丽答应了,但是拿钱后却继续与张庆往来,并拒绝归还10万元钱。李娜无奈,只好求助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拿回这个钱。    2013年5月,李娜发现张庆的婚外情,后来她约到第三者陈丽,以张庆的名义表示希望分手,并愿意支付10万元分手费。在现场,陈丽写下纸条:“今给本人10万元,从今以后一刀两断,决不往来,再有往来天打雷劈”。此外,陈丽还写了收条,收条上加了一句“再有往来10万元退回”。    不久,李娜张庆与陈丽并未断绝往来。2013年7月的一天,李娜来到陈丽家理论,要陈丽遵守约定与张庆分手,双方激烈争吵,并报警。经警方调解,陈丽写下欠条一份:“今欠李娜10万元,于本月还清”。但事后陈丽并没有按欠条支付。      李娜认为,10万元给陈丽,是为了让她与张庆断绝往来,而且陈丽也写下了不再与张庆往来的承诺。但钱到手不久,陈丽仍与张庆继续往来,这违背了协议,她应该返还10万元钱。而陈丽则认为,这10万元是以张庆名义付给自己的,完全是赠与行为,赠与本身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所以这10万元钱她没理由归还。双方争执不下,李娜只好求助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刘洋律师点评:    收受“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应返还。张庆已有配偶,他与陈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观,有违公序良俗,“分手费”也是不符合社会道德的,不应该得到支持。退一步说,即使该“分手费”的给付构成赠与,陈丽收取的10万元也是由李娜以家庭名义筹集的,是为了断绝其与张庆的不正当关系,故应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事实上陈丽与张庆未断绝往来,赠与所附义务未履行。    李娜向陈丽讨款的过程中发生争执,陈丽在警方调解下向李娜出具了欠条,表示欠李娜10万元,实为同意返还10万元。刘洋律师提醒:“分手费”无法拯救家庭 婚姻还需双方用心经营    妻子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庭而代出轨一方向第三者支付巨额补偿,并要求第三者与发生出轨行为的家人断绝关系,结合近年来承办的多起类似离婚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家人支付了所谓的补偿款,却换不来出轨方与第三者的真正分手。因此,律师提醒善意的家人,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分手费”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家庭,婚姻的维系还需靠双方用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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