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开工在前 住宅修建在后 噪声污染是否对附近居民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110网律师
噪声污染是否对附近居民构成侵权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娟
【案情】
原告张某系侯马市宋郭村的村民。2014年,黄韩侯电气化铁路在宋郭村段开始建设,该段铁路属于被告侯禹公司所有并由其承建,由侯马市人民政府负责该段铁路在侯马市内征地拆迁事宜。目前,黄韩侯电气化铁路已建成通车。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距离此条铁路线在26米之内,每天约有30多趟的火车经过,原告所在的区域又是鸣笛区、加速、减速区,火车经过时产生巨大的噪声和震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且该线路系电气化铁路,铁路上电网电压数万伏,给原告造成了电磁污染。原告张某向铁路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震动、电磁污染;2.请求被告赔偿自铁路运营起至起诉时因噪声、电磁污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3.请求被告赔偿自铁路运营起至起诉时因震动污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
【焦点】
本案争议的铁路线路是一条既有线路,开工建设于1985年2月,开工建设时,铁路线路的路基以路堤形式通过田地,而宋郭的地基本都是水浇地,并无原告对噪声敏感的住宅建筑物,根本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加害和侵权。原告明知铁路运营线路对人的居住会有影响,仍自主选择在既有线路旁建房以住宅包围铁路,从因果关系看,责任在原告,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再次,原告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应保持与铁路线路间隔一定的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如果因距离过近或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措施不足,属于未履行法定责任,责任在原告,不能归责于被告。
【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侯禹线最初建设于1985年2月6日,在宋郭村地段动工时周围是田地,尚无居民住宅,工程自1987年12月26日竣工以来,一直正常运营。张某系侯马市新田乡宋郭村村民,在明知铁路线周边环境状况的情况下,其于2003年在侯马市新田乡宋郭村(侯禹线附近)自建住房一幢,该住房距离侯禹线不足26米。
2014年,黄韩侯铁路增建复线,在原有路基基础上进行扩建,升级改造后的黄韩侯铁路采取了一系列减声、降噪的技术手段,整条铁路采用无缝钢轨,将之前运行的内燃机、蒸汽机改成电力机车,在沿途的居民区设置了声屏障隔音墙。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侯禹公司作为侯禹线的实际管理者是否因噪声、震动和电磁辐射污染造成张某损害后果,侯禹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是否造成张某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诉讼中,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意味着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张某对损害后果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审理过程中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及家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侯禹公司是否存在污染行为问题。侯禹公司提交了关于铁路噪声、铁路震动、工频电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侯禹公司在铁路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张某要求侯禹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震动、电磁污染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中铁路线路运营者侯禹公司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是本案的焦点。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环境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由此得知,只有当环境噪声的排放达到了“污染”程度,且其排放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又干扰了周围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以及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才能将它叫做环境噪声污染,才有可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
其次,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害后果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8条规定:“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受害人不仅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要对损害后果与污染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本案中,张某没有提供其身体不适的证据,也没有医院的诊疗报告及诊疗费用,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相关文章
- 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许可(深圳)
- 在住宅小区中建设电台发射台并发射电磁波,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新侵权责任法司
- 在住宅小区中建设电台发射台并发射电磁波,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1(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 本案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谁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
- 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谁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
- 摄影师传播“私房大尺度照”是否构成侵权?胜诉宝典(八)
- 物业公司阻挠租客搬入房屋 是否构成侵权
- 未拒绝更正的新闻报道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 装修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 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否要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新生儿死亡患方“拒绝”尸检,起诉医院赔偿39万能否得到支持?
- 网购虾饺中吃出一根线 消费者获商家赔偿1000元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地块选房、签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