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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遗留房产,母亲与养子对博公堂争产权

发布日期:2018-03-21    作者:宋建海律师
丈夫离世遗留房产 母亲与养子对簿公堂争产权

     中国法院网讯 (李建任)  “我养了他近30年,现在他要跟我争房子,我也不认他这个养子了……”年逾六旬的袁某向法官哭诉道。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判决诉争房屋的二、五层及一层左边店面归袁某所有,三、四层及一层右边店面归“养子”张某所有。

  袁某与张某元系夫妻关系,张某系袁氏夫妇的侄子。1989年,张某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改嫁,袁氏夫妇应家族长辈的要求,出具过继书,确认自张某的母亲改嫁后张某过继给他们抚养教育。1999年,因政府拆迁,拆除了袁氏夫妇的房屋及张某父亲遗留给张某的房屋,袁氏夫妇领取安置费后购买了一块土地并自建房屋,建房时张某在外务工并多次寄钱回家。2013年张某元与张某达成协议,约定张某与其是养父子关系,张某需尽赡养义务,待张某元百年后房屋交由张某掌管。同年5月,张某元过世,袁某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张某与袁某就诉争房屋达成双方各占一半的口头协议,但张某要求袁某将属于其一半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未果,以致成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房屋拆迁安置费被用于购买地皮及建房,且在建房期间多次给袁某夫妇寄钱,对于诉争房屋的建成起了重要作用,故诉争房屋应视为张某与袁某夫妇共同建设,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而张某元生前明确表示将其名下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张某,诉争房屋系袁某与张某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共同建成,张某元与袁某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一致,故张某实际占有的份额应大于袁某实际享有的份额,但考虑到张某在张某元去世后曾与袁某就房屋分配问题达成各占一半的口头协议,且自2015年以来一直都按照约定分别对房屋进行管理使用,形成了既定事实,该行为可视为张某对其所享有房屋份额的处分,该院以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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