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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属不属于商业贿赂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钟哲律师
折扣属于商业贿赂吗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有5个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商品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交易双方均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是经营者同经营者之间的行贿和受贿关系。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即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本案中a公司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即扩大市场份额。
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
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违法故意,不存在过失情形。
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免费考察提供物的使用权等。
由此可以看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特征。
在本案中,有一份关键证据对案件定性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即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该协议不仅规定b公司完成季度销售计划返利,而且规定超出计划数额越大返还比例越大,以此加大对品牌的推销力度。a公司表面上与b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真实目的是压制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
折扣、回扣和商业贿赂有本质上的区别。折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折扣、回扣是经营者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给付。经营者给付折扣、回扣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给付折扣、回扣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看给付行为是否在账外暗中实施。此外,受益人也是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标准。假如a公司将商品的折扣体现在销售商品的降价或赠送上,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那么其折扣行为就属于正常促销。
商业贿赂行为人均具有主观上的违法故意,并无过失之说。在本案中,2014年1月至6月,a公司没有在正常销售商品结算时一并给付b公司的返还利益,而是作为9月份折扣记账,未开具发票,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非常明显。a公司给付折扣的对象是b公司,b公司将其所得用于发放奖金,调动了员工销售a公司产品的积极性,增加了a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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