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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案】-律师15天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指导分析
  组织卖淫案贩卖罪刑事案件
         玄武区
   成功15天取保候审
案情介绍:
     本案南京当事人因组织卖淫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当事人家属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及时并多次会见嫌疑人,同时与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一些基本常见的刑事案件问题作出详细的沟通和交代。
 
律师办案:
    在侦查阶段,庄荣华律师也多次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庄荣华律师又结合本案的的发案经过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实施手段等综合的提供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在嫌疑人羁押15天的时候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成功在公安机关阶段予以取保候审 [1000元保证金]。
 取保候审后,庄荣华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辩护服务。
 至此本案刑事拘留阶段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刑事案件办理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


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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