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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造成损害当事人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耿武杰律师
诉讼中财产保全造成损害当事人责任如何认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X与被上诉人李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郑X20XXXX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万元。XX市人民法院于20XX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郑X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XX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X的委托代理人郑X、被上诉人李X、被上诉人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XXXX日,被告李X因与被告X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纠纷,指派其员工李X与原告郑X龙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原告郑X驾驶XPXXXXXX号货车从被告X公司拉货运到X货站街公路管理局仓库院内,被告李X支付给原告郑X运费X元。原告到达X后,被告李X指派其员工李X在原告郑X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郑X的驾驶证、XPXXXXX号货车的行车证以原告郑X的名义与被告X公司签订运货至X的货运协议。后原告郑X按照其与被告李X签订的协议约定将货物由X运送至X货站街公路管理局仓库院内,被告李X依约向原告郑X支付运费X元。20XXXX日,被告X公司以原告郑X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至X市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X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向原告郑X送达后,原告郑X担心XPXXXXX号货车被法院查扣,遂将该车停放在XX乡粮管所院内,时间长达一年。20XXXX日,X公司申请撤诉。20XXXX日,原告郑XXXPXXXXX号货车以X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原告认为二被告行为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向二被告索赔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X万元。
另查明:原告车辆郑X  XPXXXXX号货车系货运车辆,载重X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对同类运输工具的日费用定额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XX因与被告X公司产生运费纠纷,而指派其员工李X在原告郑X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郑X的驾驶证、XPXXXXX号货车的行车证以原告郑X的名义与被告X公司签订运货至X的货运协议。后又将该货物扣押,造成被告X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原告的车辆进行诉讼保全,被告李X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造成原告车辆停运的事实,故被告李X对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应承担一般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另,申请人在行使诉讼财产保全权利时,应当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中,X公司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主观上未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客观上造成原告车辆停运的事实,故X公司亦应当对原告的停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被告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车辆停运损失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郑X在接到保全裁定书后,将车辆长期隐匿他处,故对车辆停运所造成的损失具有重大过错。综合考虑原、被告主观上故意的程度,原告应当对其停运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X应当对原告的停运损失承担30%的侵权责任;被告X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停运损失承担10%的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因其卖车行为造成的损失系自己处分行为,与二被告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买卖损失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关规定,原告郑XX   XPXXXXX号货车,日停运损失为X元,总停运损失为X元。被告李X应当对原告的停运损失承担3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X元;被告X司应当对原告的停运损失承担1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X元。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李X赔偿原告郑X损失X元;二、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XX损失X元;三、驳回原告郑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赔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X元,由被告李X、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XX上诉称:20XXXX日,李XX的员工李X与郑XX约定用郑X挂靠在X市汽车运输集团X货运有限公司的XPXXXXX号货车为李XX公司处拉货到X货站街公路管理局仓库院内,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但郑X到达X后,李X指派其员工李X骗取了郑X的相关手续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货到X的货运协议。郑X按照其与李X签订的协议将货物运往XX公司以郑XX市汽车运输集团X货运有限公司未履行运输合同为由诉至X市人民法院,并申请将郑X的车辆查封、扣押,又冻结X市汽车运输集团X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万元。X市汽车运输集团X货运有限公司在收到应诉手续后,对郑X不断恐吓、威胁,使郑X的车辆因此停运一年多。郑X无奈于20XXXX日将车辆以X元的低价转卖他人。后X公司申请撤诉。李XX公司的行为给郑X造成直接损失百万以上,郑X想承担一些责任,只起诉X万。郑X20XXXX日收到X法院裁定以来一直打官司,其中的路费、误工费、住宿费、找律师、找证人等损失了X多万,涉案车以X元买的,以X元卖出,又损失了X多万元,停运损失又有X多万。而原审法院只对停运损失进行判决,而且还让郑X承担60%的责任,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上诉人李X辩称:20XX年给X公司运了一批货到四川,X公司欠了李X   X万元,且拒不付款。为了要X公司欠李X的货款,李XX公司委托李X物流运输的两车货暂时扣了下来,用的是郑X的货车,但是当天就通知X公司要求他们归还李X的货款。从李X20XX年年底扣货到法官给李X做工作,把货还给X公司一共有半年多时间,案件在20XX年撤诉。针对郑X损失问题,李X不知道郑X诉讼到底花了多少钱,针对郑X货车的损失,李X认为X公司应该负担90%的责任,李X最多负担10%的责任。
被上诉人X公司辩称:1、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提起诉讼财产保全,不存在保全违法的情形;2、该裁定是一种权利保全,并不影响该车的正常经营运输;3、该查封裁定并没有对郑X本人进行任何的财产扣押,郑XX市运输集团的恐吓后,郑X自己的行为导致了车辆的停运,因此郑X车辆的损失是由他本人的行为造成的,X公司不应当承担损失。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中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中院认为:被上诉人李X与被上诉人X公司的运费纠纷,本应依法协商或诉讼解决;李X采取在郑X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郑X的名义与X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的方式扣留X公司的货物,引起X公司与郑X及其挂靠单位X市汽车运输集团X货运有限公司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以及X公司向法院申请对郑X的车辆进行诉讼保全。李X具有过错,对于郑X的车辆停止营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东方公司应当谨慎行使诉讼财产保全权利,X公司在李X明确表示郑X不知情,且李X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车辆的保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郑X的车辆停止营运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郑X在得知X公司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后,并未依法向法院提出复议或积极配合解决纠纷,而是担心承担责任而藏匿车辆,郑X的行为是造成其车辆无法营运的主要原因,原审法院判决郑X对停运损失自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郑X主张的卖车损失和诉讼的损失,依据不足,院不予支持。综上,院对上诉人郑X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划分责任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郑X负担。(经院依法审批,予以免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保证判决顺利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构成了被保全人要求财产保全人对错误保全进行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原告提起诉讼一般是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完全一致,将原告作为“法官”对待,要求原告和职业法律工作人员具有同等注意义务很显然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因此原告只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没有部分或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也不需要对错误保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原告恶意提起诉讼且进行财产保全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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