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物件损害的理解和使用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耿武杰律师
物件损害的理解和使用
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X诉被告公共服务中心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基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的法定代理人郑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被告公共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蔡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X诉称,20XXX月初,被告公共服务中心下属的城市路灯管理所维修路灯时占道施工,在县城X大道彩印厂门口路段西侧留下两个面积约为20平方米、深度约1米的土坑,土坑旁边的道理上堆放施工用的石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XXXXXX分许,原告熊XX从公司下班回家,骑摩托车由北向南沿X大道路西侧行至被告堆放乱石的大坑旁,因天色已暗,被告又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告躲闪不及,跌进大坑,又撞到乱石堆上,致身体严重损伤并致残。原、被告间为民事赔偿出现分歧,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共服务中心辩称,1、被告对于原告熊X合理合法的损失愿意赔偿,但原告不要因为被告是单位而无限的夸大赔偿责任。2、这本身是一起交通事故,已经经过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原告自身有过错,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只应该在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对原告的赔偿请求应进行合法化审查,剔除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
经审理查明,20XXXXXX分许,原告熊XC4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X县城关X大道彩印厂门口路段时,遇被告公共服务中心下属的城市路灯管理所维修路灯时在道路上挖坑及堆放沙石,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告熊X躲闪不及,连车带人摔倒,致摩托车受损,熊X受伤。熊X受伤后即送往X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支付医疗费X元。因伤情严重,于20XXXXX时即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X医院(以下简称X医院)住院治疗,熊X的伤情经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3、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侧额骨骨折,6头皮挫裂伤,7、右眼外伤,8、右侧眶壁骨折。熊XX医院住院治疗至20XXXX日出院,支付医疗费用X元。出院医嘱为:1、继续服药,注意休息,加强饮食营养,3、出院后一月后门诊复查,我科随诊,眼科随诊。20XXX日,熊X因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右额颞部颅骨缺损,颅脑损伤后遗症再次入X医院住院治疗至20XXXX日出院,支付医疗费用X元。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三个月内禁用力咀嚼及大幅度张口活动。2、壹月后我科门诊复诊。我科随诊。20XXXX日,熊XX因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右侧额颞部颅骨修补术后,右颞部术区头皮感染第三次入X医院住院治疗至20XXXX日出院,支付医疗费用X.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近期禁止抓挠术区皮肤、保持皮肤洁净;半年后可考虑再次行颅骨成形术。X医院于20XXXX日出具证明,原告熊X六个月后再行“颅骨成形术,住院费用约X万至X万元。事故发生后,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于20XXXX日作出X公交认字(20X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形成原因为:1、熊XC4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2、X县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下属的路灯管路所维修路灯时在道路上施工堆放沙石,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认定熊X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X县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对认定书中认定其在道路上施工堆放沙石,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提出异议,认为其已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提供固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当时的施工人员汪X、刘X、王X、王X的调查笔录予以证明,汪X、刘X、王X、王X在证明中表述在施工时没有设立警示牌,但放置了警示标志(锥形桶)。该组证人的调查笔录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上述证人是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佣的施工人员,所述事实虚假,且该证据在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均未被采纳,故该组调查笔录应不予采信。熊X的伤情经原告申请,基层法院于20XXXX日委托XX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熊X有无精神病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所于20XXXX日作出X精司鉴所(20XX)精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V级伤残”;基层法院于20XXXX日委托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熊X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情况进行鉴定,该所于20XXXX日作出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熊XX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熊X因故致颅骨缺损符合X级伤残”。同日还作出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085B号《熊X护理依赖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熊X因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符合X级伤残,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5.1.2表2日常生活能力项目评定分值为75分,生存期间需部分护理依赖”。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X元。上述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原告均无异议。被告对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XXXX日作出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熊X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提出异议,但对XX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XXXX日作出XX鉴所(20XXX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XXXX日作出的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熊X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基层法院于20XXXX日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熊XX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该所于20XXXX日作出X求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X号《关于熊X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熊志乐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右眼外伤,多发性软组织伤,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符合外力(摔跌)所致,现遗中度智能受损,其损伤的后遗症符合《道标》X级伤残。2、被鉴定人熊X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属部分护理依赖”。被告为此支付鉴定费X元,交通费X元,住续费X元,合计X元。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高了,应该构不成护理依赖,并表示庭审后七日内提供证据证明,逾期视为放弃异议。被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因治疗、复查及鉴定共支付交通费X元。
基层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因被告下属城市路灯管理所维修路灯时在道路上挖坑及堆放沙石,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告熊X躲闪不及,连车带人摔倒,致摩托车受损,熊X受伤所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被告认为该案为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赔偿,应该按照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来确认双方的过错责任并据此进行赔偿,原告则以物件损害作为诉由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物件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并据此赔偿。当事人依法享有诉由选择权,对于原告所选择的诉由,基层法院应予以尊重,无权变更和更改,故本案以物件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并据此赔偿。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下属路灯管理所在进行维修路灯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致原告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虽辩称其已按照规定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并提供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当时的施工人员汪X、刘X、王X、王X的调查笔录予以证明。施工单位不仅负有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的义务,同时还负有保护这些警示标志和维持这些措施的义务,被告虽辩称在施工时设置了安全标志,但未能履行保护这些警示标志和维持这些安全措施的义务,致使事故发生后交警在勘查现场时未能发现警示标志,且被告所设立的警示标志(锥形桶)对于其所进行的施工,也达不到安全警示的目的,不足以保证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之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的损害,仍不妨被告构成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被告对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熊X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被告虽然对XX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X号《关于熊X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视为放弃异议,故基层法院对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熊X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和X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X号《关于熊X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作为认定原告熊X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的依据。原告的户口薄虽登记为粮农,但因X县城镇建设的扩大已经将原告居所地划归X县秀水办事处,纳入城区管理,故原告的损失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赔偿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提供XX司法鉴定所于20XXXX日作出的X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X号《关于对熊X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意见》证明其父亲熊X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基层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赔偿其父亲的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其未能提供其母亲丧失劳动能力及程度的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母亲的赡养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交通费是原告治疗、鉴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基层法院将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综合考虑酌定交通费数额。鉴定费系确定原告受伤害的程度所必须支持的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因此次物件损害受伤并致残,给原告本人及直系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具体数额基层法院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自身在本次物件损害过程中的过错责任酌定X元。原告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受伤害的情况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X元(X医院X元+X医院XXX+后续治疗费X元);2、护理费X元[(住院期间共X×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5379元/年÷365天)+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的护理费(X-X天)×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5379元/年÷365天];3、误工费X元(计算至评残前一日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365天);4、营养费X元(30元/天×X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50元/天×X天);6、原告因治疗支付交通费酌定X元;7、残疾赔偿金X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20442.62元/年×X×52%);8、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长子熊X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X×52%÷2人)+(次子熊X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X×52%÷2人)+(熊X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X×52%÷2人)];9、鉴定支出费用X元(原告支付鉴定费X元+X元+交通费X元+被告支付鉴定费X元+交通费X元+住宿费X元),10、后期护理费X元:[每年的护理费为12698.5元/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5379元/年×50%)×X年];合计X,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对本次物件损害事故负70%的责任,原告负对本次物件损害事故负3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X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赔偿原告熊X因物件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损失X元(X×70%+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其余损失X元(X×30%)由原告自己负担。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X元,余款X元,被告X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负担X元,被告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须有物件致害行为;须有损害事实;事实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在路上堆放砂石且没有警示标志致使骑摩托车躲闪不及进而受伤车毁。本案中被告未能进到充分的义务在此次事故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百分之70的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