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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乔军翔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因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一案,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某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阅读了原告诉状,详细询问了被告赵某对本案起因、经过、目前感情状况,是否同意离婚等相关情况的陈述,并征求了赵某父母对原被告婚姻状况的意见,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贵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一、原告诉状所称的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立婚约、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婚生女孩李某的出生时间与事实一致。
二、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离婚原因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被告婚后与原告因琐事争吵、又和其父母争吵;被告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自私自利、性格粗暴;被告在2016年10月因嫌原告给其没过生日在广州租住的院子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秽言谩骂。据此认定原被告婚姻基础不好、感情确已破裂。完全背离了原被告相识、恋爱、确立婚姻关系、结为夫妻、婚生女儿的完整真实过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相互往来、深入了解、每日致信问候、嘘寒问暖、从不间断,一日无信,如隔三秋,缠绵悱恻、大有彼此相见恨晚。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不到一年时间,很快确立了牢固的婚约关系。
因此,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熟悉、相互关爱照顾、建立了相守一生、不言放弃、牢不可破的婚姻基础。
三、原被告婚后就同去广州,共同经营以原告名义登记、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婚后不到一年,被告就生下女孩李某。从此,原告整天忙于公司经营,被告在家料理家务,照看孩子。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恩爱、感情深厚,生活上相互照顾,工作上相互鼓励。原告更将原被告共有的公司经营的水起风生,资金积累丰厚。原被告对女儿视为掌上明珠,呵护备至,女儿也成了原被告感情日深、形影不离的纽带。节假日,原被告抱女儿去广州各大公园游玩、原被告相依相偎、卿卿我我,亲密无间,有手机上留存的数百张照片、视频为证。故原告所诉离婚原因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佐证,根本不能成立。
四、不知因何原故,原告于2016年11月向贵院起诉离婚。事前被告没有任何预兆,接到起诉状后,被告顿如晴天霹雳,一时泪如雨下。法庭主持调解时,在原告代理律师诱导下,被告为了不离婚,违心地就男方所称的琐事出具了保证书,原被告和好如初。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元月14日法庭主持调解,当庭和好后,2017年元月16日原告高兴愉快的去广州经营公司。2017年元月26日被告与公公、公婆及孩子一同乘飞机去广州与原告欢聚。在广州一年多时间里,原告经营自家公司,早出晚归,十分辛苦,被告在家照看孩子,若要不在外出差,不论多晚,原告都回家与被告、孩子在一起欢聚、享受天伦之乐。原告对孩子视为心肝宝贝,对被告如新婚情缘。若被告买菜及日用品偶然外出,原告心急如焚,发信、电话催回,片刻不得分离。左邻右舍称誉赞赏,原被告引以为豪壮,均感幸福美满。有近一年来原被告及孩子数百张合影、视频,留下原被告春风沐面、忘情山水、如漆似胶,幸福快乐的美好瞬间。
2018年29日,原告驾驶自家车,与被告及孩子一同从广州出发回老家欢度春节。一路欢歌笑语,留影无数。春节前后,原告还多次来被告娘家给其岳父母拜年。期间原告尽女婿之礼孝,与被告娘家人相处融洽,无任何异常现象。
五、谁料,原告于2018年3月份,突然向法庭起诉离婚,接读诉状,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所谓事实纯属瞒天过海,无中生有,且无任何证据佐证支持,也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离婚的法定的条件。
原被告无任何矛盾、关系融洽、感情深厚,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爱之深切。若强制离婚,被告将对人生失去眷恋,形如行尸走肉,度日如年。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六、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714日,原告为离婚做好准备,将以原告名义登记的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更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做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800万元。实际是原告以变更登记转移、抽逃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变更登记后赵某一直在西安居住,经营自己的物流业务,从未实际向物流公司投资,也从未来广州参与公司经营。故该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连同原被告2018年全年经营收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尚有1000万元左右。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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