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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欠建房款未给付 原告谢某起诉返还

发布日期:2018-03-23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生前欠建房款未给付
2014年7月2日,原告谢某与被告黄某的丈夫陈某签订建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谢某为被告黄某修建三间三层楼房一幢。2014年11月29日,房屋竣工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将房屋交付被告黄某使用至今,被告黄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资,还欠11400元,由被告黄某的丈夫陈某给原告谢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谢某修建款11400元。2015年正月,被告黄某丈夫陈某病故。2015年8月14日,原告谢某父亲前去索要工资,被告黄某以房屋墙体有小裂缝为由拒不给付。2016年3月,原告谢某父亲谢金全、周某、刘永平与被告黄某商量后,被告黄某答应一月存款到期后给付所欠工资,然而到期后,被告黄某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谢某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所修建的房屋,都是被告丈夫陈某经手和原告签合同和结算的,被告不清楚还欠原告多少钱,听丈夫陈某说过只欠原告几千元建房款,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陈某给原告打的11400元欠条。原告给被告方修建的房屋存在根基不牢,现浇板有裂缝等质量问题,所以不同意给付原告欠款。
法院判决:被告付谢某建房款6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被告方尚欠原告建房款11400元,原告提举了施工合同一份、欠条一份、张某的证言一份,本院为查明案情调查证人张某、周某的证言,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对被告方尚欠原告建房款114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辩称其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因其未向法庭提举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
律师说法: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结合本案,被告在其丈夫陈某死亡后继承了该房产,因此需承担建房所欠下的债务。同时,被告辩称房子有裂缝,拒不偿还于法无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不能提供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就不能拒绝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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