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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继承遗产,可继承遗产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03-23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
杜某夫妇生有一儿一女。女儿在外地工作,回家较少。儿子一家三口,有一个女儿。因自家住房紧张,而爷爷家住房条件较宽裕,于是孙女结婚成家后,搬到杜某夫妇那住,与他们生活在一起。从此以后,孙女夫妇一直在生活上对杜某夫妇细心照顾。1990年,杜某因病去世。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杜某的孙女是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但是杜某夫妇在世时依靠孙女抚养,所以孙女以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向法院要求遗产继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杜某的孙女是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但她由于对杜某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作为继承人以外但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于问题 的意见》第40条规定:“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都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多扶养义务,或不能独立生活、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在分得遗产给予适当照顾。此条的相关规定与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所以我们不能把第14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仅理解为必须是继承法上规定的10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还应该把在某一具体继承中不在有权继承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在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可属继承法第14条所说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他们中有人符合第14条的规定,就可以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但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两个继承顺序人同时继承,此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是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而是以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的身份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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