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发布日期:2018-03-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王丽红与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行初16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即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认为】 大同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明代西城墙修复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行为及指定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拆迁的行为均有法律依据,均成为征收的主体。现两被告在实施拆迁后未对原告王某一进行拆迁补偿,显属不当,应予补救。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具体负责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一方,拆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明确,该公告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补偿,并不影响原告的利益,确定由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程序妥当且更为适宜。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某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成功案例】成功代理安徽省萧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马恩本诉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纠纷案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作出静安区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