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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8-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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