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中,是否存在欺诈的可能性?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04年8月1日进入第一公司上班,工种为营业员,后升至温州区域店长。因工作、生活地点都在温州,但社保关系却在杭州,十分不便。于是2012年6月22日与第一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012年7月2日与第二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二派遣至第一公司工作,派遣期限为二年,派遣期间同意二有权根据需要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进行调整,随后的社保关系也转移至温州。2013年1月30日、3月25日,第一向传真了二份通知,通知内容分别为店长职责与要求办理入职手续。2013年4月11日,第二向邮递了一份到岗通知书,再次要求到岗报到,但仍然没有按照要求到岗进行工作。2013年4月18日第二发来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遂诉至仲裁委申请仲裁。2013年7月15日,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裁决书,裁令驳回的申请请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提出上述之诉请。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是否存在欺诈的可能性?
对于与第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订合同具备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与第一解除劳动合同后,即与第二签订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仍然在第一公司处工作。在此期间至双方发生纠纷时,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其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另外合同签订的目的系为了转移的社保关系,该合同目的也已经达到,因此并不存在欺诈情形。
至于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违约金的问题,属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均由法律明文作出规定,与欺诈或者显失公平属不同的法律概念。至于第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及员工手册来看,该份合同及员工手册均已由签字确认其内容,并表示同意遵守。
从劳动合同书来看,双方约定“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乙方了解并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调整”,“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经营状况对乙方工资进行调整”,从上述约定来看,在担任店长期间,第一告知需遵守商场的考勤制度,要求其办理入职手续,均系根据合同内容对的工作岗位及职责进行合理调整,且并未损害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遵守。在二多次通知遵守考勤制度及到岗报到后,仍然没有按照要求到岗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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