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时,管辖权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修东磊律师
案例索引 《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
争议焦点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诉讼路径行使请求权。本案中,中金公司以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其财产权益遭受侵权损害为由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并认为应以侵权之诉来确定本案争议的管辖权。经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中金公司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中金公司与个旧金属公司于2007年9月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此外,中金公司提起诉讼时,将防城外轮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防城外轮公司作为履行《购销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的第三人,亦应受到作为案涉基础合同《购销合同》协议管辖的约束。据此,原审法院以其并非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中金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且裁定中已明确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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