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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雇佣关系成立,“揽活”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27    作者:耿武杰律师
确定雇佣关系成立,“揽活”者承担赔偿责任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高X、刘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XXXX日,高XXXX东第施工地从事安装烟道工作时,不慎被工地上使用的切割机致伤。高X受伤后,先后被送往X市急救中心X医院分中心、武警X总队医院、X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右足第X趾不全断趾、X足小趾毁损伤。为治疗伤情在济南骨科医院住院治疗X天,花费医疗费X元,按照30元/天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X元。在X市急救中心X医院分中心、武警X总队医院支出检查费X元。
X受伤后,刘X、王X分别给付其医疗费X元。
经高X申请、法院委托,20XXXX日,X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X中医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高X的损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X)之规定,达不到评残标准,不予评残;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X)之规定,评定为X级伤残。2.被鉴定人高X伤后误工时间为X日。3.被鉴定人高X伤后护理时间为X日,住院期间X人护理,出院后X人护理。4.被鉴定人高X无需后续治疗费用。高X为此支出鉴定费X元。
另查明,高X与刘X均无安装烟道的相关资质。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项争议较大,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一)刘X、王兴X与高X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高X主张,其受刘X、王X雇佣到XXX东第施工地从事安装烟道工作,期间,由于工地中的切割机开关失灵,造成高X受伤,刘X、王X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X辩称,我将安装烟道活承包给了刘X,我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刘X辩称,刘X不同意赔偿,高X不是刘X雇佣的,都是给王X打工。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X、刘X与高X之间系何种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案件审理过程中,王X主张其将安装烟道的工程承包给了刘X,每根X元,共X余根,系双方通过电话交流,没有书面合同,系刘X雇佣了高连英干活。刘X主张高X并非其雇佣,系张X雇佣的,其与高X都是为王X打工。刘X、王X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高X陈述称系刘X在劳务市场上联系的高X去干活,系刘X雇佣的,至于王兴X与刘X具体是何种关系,高X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双方均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但从各方的陈述中能够看出,并非王X直接将高X雇佣到工地从事烟道安装,系王X与刘X联系安装烟道,刘X又联系了高X和其他人到王X的工地上从事烟道安装。鉴于双方的举证能力与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当地劳务市场居民上市打工的招工习惯,以及高X受伤后,刘X书写承诺书承诺向其支付医疗费的相关事实,法院推定,系王X将烟道安装工程承包给刘X,刘X雇佣高X从事烟道安装工作。刘X辩称系另一案外人雇佣的高X,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法院对刘X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关于高X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
1.关于高X主张的误工费。高X主张,高X伤后误工时间为X天,误工费计算标准按20XX年度X省建筑行业标准130.13元/天计算,误工费为X元。高X提交了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该主张。刘X主张,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高X上市人员,不是单一从事建筑行业,对此计算标准不认可。王X对高X的主张无异议。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系因高X受伤导致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伤残鉴定报告,高X伤后误工时间为X天,法院对高X的误工时间予以认定。高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长期从事建筑行业,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不予认定,从高X日常上市打工的事实来看,高X并非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误工费可按20XX年度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44元/天计算,据此,法院认定,高X的误工费为X元(X×77.44元/天)。
2.关于高X主张的护理费。高X主张护理费X元,按照司法鉴定报告,高X伤后护理时间为X天,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高X住院X天,需二人护理,护理人员是其对象和父亲,出院后需一人护理X天,护理人员是其对象。高X对象的护理费按20XX年度X省建筑行业标准130.13元/天计算,其父亲的护理费按20XX年度X省农、林、牧、渔业标准110.96元/天计算。刘X、王X主张,护理费过高。法院认为,护理费系护理人员因护理导致收入减少所产生,其主张的护理人员系其对象和父亲,符合常理。根据鉴定报告,其伤后护理时间为60天,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法院对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予以认定。高X护理费计算标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法院对高X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不予认定。高连X的护理费可按济南市同级别护工标准每人80元/天计算,故此,法院认定,护理费为X元(2×X×80元/天+1×X×80元/天)。
3.关于高X主张的交通费X元。法院认为,高X因此次事故受伤,为治疗伤情及伤残鉴定必然要支出一定的交通费,但其主张交通费X元数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高X的交通费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X将烟道安装工程承包给刘X,刘X雇佣高X为其提供劳务从事烟道安装。刘X应对高X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的劳动生产条件并为其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王X与刘X虽否认导致高X受伤的切割机是其提供,但无法说明切割机的具体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现因工地中的切割机导致高X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高X有权要求刘X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刘X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对高X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刘X应对高X的受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高X上市打工人员,本身没有从事烟道安装的相关资质与技能,却仍然到工地从事烟道安装工作,其对自身安全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能够预见烟道安装的危险性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高X对造成其受伤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高X以承担20%的责任为宜。刘X无从事烟道安装的相应资质,发包人王X应当知道刘X无相应的烟道安装资质确仍将工程交由其施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王X应当与刘X对高X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定机构出具伤残鉴定意见后,高X放弃对部分诉讼请求的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故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高X医疗费X元,被告王X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抵被告刘X和王X已经赔偿给原告的医疗费X元,被告刘X再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被告王X对该X元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高X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被告王X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高X误工费X元,被告王X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高X护理费X元,被告王X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高X交通费X元,被告王X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高X司法鉴定费X元,被告王X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高X负担X元,被告刘X、王X负担X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王X不服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对高X的各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烟道安装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上诉人刘X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改判。本案中涉及的烟道安装工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山东省建委及X市建委对烟道安装施工资质亦没有作任何要求,X市甚至国内其他省市所有的烟道安装工程无一例外都是以私人承包的形式组织工人施工,也就是说烟道施工根本不需要施工资质,上诉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无需审查是否具备资质,且刘X原来就有相应丰富施工经验,故上诉人在选择刘X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谨慎审查义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而且就目前的劳动用工市场情况来看,如果过于苛责发包人必须要求承揽人提供资质,那么劳务市场将无人敢去招工,劳务市场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同样也会损害靠打零工赚取生活费的老百姓的利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烟道安装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上诉人具有过错,也没有援引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属于判决错误,应予改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应依法改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过错原则,本案高X在导致自身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其受伤害的原因并非烟道施工,而是操作切割机严重失误导致,在受害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作为发包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的话,可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高X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刘X未作答辩。
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审认定事实属实,中院予以确认。
中院认为,本案所称的烟道安装工程系为五层楼房安装的烟道工程,为该楼房的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发包方及承包方均应依照我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进行,没有取得相关资质是不能进行工程建设的。上诉人王X主张该案烟道安装工程不需要相关资质是不成立的,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高X在烟道安装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刘X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王X辩称被上诉人高X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操作切割机严重失误导致受伤害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中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并不是雇佣关系但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足的责任。同时按照当地的劳务市场用工习惯被告是所谓的揽活人,通过其掌握的务工信息,在劳务市场招募工人并一起参与特定劳务的实际上是属于雇佣。被告向原告书写承诺书,承诺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据此足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被告有责任为原告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在因为安全设施提供不足而造成原告受伤的情况下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被告明知原告不具备相关资质仍对其招募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对原告来说,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仍从事该工作没有尽到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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