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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执行案件对股东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8-03-28    作者:宋福文律师
公司涉执行对股东的影响
 
公司涉执行案件即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主要负责人、股东的负面影响是肯定的。
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要么是因为公司失去偿债能力,要么是公司故意赖皮,无论哪种情况都是金融机构授信的大忌。
一、关于失信。
   一旦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有权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然可以是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旦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必然面临贷款、任职高管、坐飞机等方面的诸多惩戒。
二、关于股东责任。
没错,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债务,而股东仅仅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限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20条规定了“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哪些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所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意味着其股东就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满足一定的严格条件。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无须另行起诉)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2、抽逃出资;
3、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4、公司被注销、被吊销、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综上,除非XXX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制度完善,有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且相关材料足以证明,且股东不存在上述未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形。否则,金融机构为其股东授信风险极大。
 
宋福文  2018320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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