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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神医看病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翟某某、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0110刑初82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诈骗罪)
【起诉书】20175189时许,被告人翟某某、王某某伙同孟某、“蔡七”驾驶更换假号牌的上述车辆来到本市东丽区军秀园小区。被告人王某某以打听“神医”住处为名与被害人左某搭讪,孟某与被害人一起跟随王某某去找“神医”看病,将被害人诱骗至军秀园22号楼楼下,被告人翟某某假扮“神医”的孙子接应,“蔡七”负责跟梢。二被告人与孟某、“蔡七”互相配合,以为被害人儿子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左某人民币9万元及8.74克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骗项链价值人民币2674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凯美瑞轿车中查获赃款人民币5万元及黄金项链一条,均已发还被害人左某。2017629日被告人翟某某携带人民币4万元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翟某某现患有Ⅰ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水电解质失衡、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末梢神经病变,在医院住院治疗,随时有生命危险。被告人王某某丈夫张某患有肝原发性恶性肿瘤。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九万余元,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翟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现被告人翟某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犯罪,应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虽无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考虑被告人翟某某自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悔罪态度较好,且重病在身,现在医院住院治疗,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庭审中对被害人表示歉意,真诚悔罪,且其需要照顾重病的丈夫,同时考虑本案被害人的损失能全部得到补偿,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的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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