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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雇员签署的赔偿协议能否阻断连带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耿武杰律师

发包人与雇员签署的赔偿协议能否阻断连带责任的承担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X日,X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与姜X签订了《加工合同》,X公司委托姜X制作通风管道。20XX年X月X日,陈X在X公司的车间进行通风管道施工过程中意外跌落摔伤。后被送入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于20XX年X月X日出院,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脊髓马尾神经损伤伴双下肢完全截瘫、棘上韧带断裂、腰2右侧横突骨折、左面部开放伤口、额部皮擦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20XX年X月X日,X公司与陈X签订《赔偿协议书》,内容为:“甲方(X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和X市X区XX铁加工部业主姜X签订了加工合同,约定由姜X改造甲方车间的通风管道,合同总价款X元。乙方(陈X)是姜X的雇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姜X和乙方没有严格按照建筑安装施工规范施工,发生事故,导致姜X和乙方两人受伤,现乙方伤情已基本稳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一、本次事故完全是由姜X和乙方的责任导致,且姜X谎称自己有营业执照,使用圆形公章欺诈甲方签订合同。因乙方是姜X的雇工,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乙方受到的伤害应当与姜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根据民事意思自治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甲方赔偿乙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因事故导致乙方受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共计X万元,乙方放弃追究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并撤回向X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甲方的控告。不足部分乙方只向姜X索要。本次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姜X承担,与甲方无关。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二、如果由于事故导致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除退还甲方支付的X万元赔偿金外,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的罚款、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字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一份,交X市X区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X公司主张《赔偿协议书》有效并实际履行。陈X认可《赔偿协议书》的真实性,并认可已经收到X万元赔偿款项,但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二审庭审中,经法院询问陈X签订《赔偿协议书》的原因,陈X表示当时其对自身的伤害虽有一定认识,但因为医院有催款单,没有能力支付,所以就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经法院询问为何在签订此协议后仍然提起诉讼,陈X向法院表示回到老家后无法自理,赔偿协议的数额与其损失差距太大。
案件焦点:
一、《赔偿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原审法院在未撤销《赔偿协议书》的情况下判决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程序违法。现分述如下:
法院裁判要旨: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发包方、分包方、雇主与雇员在平等协商且实体上不失当的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人民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认其效力。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陈X与X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不宜认定为合法有效。主要理由如下:(一)《赔偿协议书》缔约双方缔约谈判能力不对等。《赔偿协议书》的缔约双方,一方为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的大型企业,聘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一方为外省来京务工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知识可以说全无。显而易见,X公司与陈X在经济地位、谈判能力、法律素养等方面实质力量不对等,存在民事诉讼法“武器严重不对等”的情形。(二)《赔偿协议书》并非全部内容均经双方协商一致。X公司拟定《赔偿协议书》系基于以很低的代价来换取其重大责任的免除,除赔偿数额留待双方协商以外,其余内容均为电脑打印,并非双方协商一致,某种程度上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比如,本案审理过程中,X公司虽主张事故发生系因为陈X和姜X违规操作,但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陈X亦不予认可,显然,《赔偿协议书》中显示的事故发生原因,即“姜X和乙方没有严格按照建筑安装施工规范施工”,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协议内容不难推知,X公司明知依照法律规定其应与姜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签署《赔偿协议书》的重要目的在于阻断陈X向其主张连带责任的维权渠道。从现有证据来看,X公司并未对《赔偿协议书》中减轻自身责任、限制陈X权利的内容予以特别提醒。(三)《赔偿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张X、张X诉张X损害赔偿纠纷案将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免责条款认定为既违法又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无效条款。该案例开创了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先河,同时亦确定了雇主与雇员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司法原则。结合本案分析,陈X伤残等级为X级,粗略估计赔偿数额应该在数X万元之巨,而《赔偿协议书》仅以X万元了结。第一层次可以说是显失公平。更进一步讲,X此种做法类似于工伤事故概不负责,致工人生命安全于不顾,显系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上述公报判决所确立的司法原则,应归于无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义是有效地一次性解决纠纷,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民诉理念也是倡导防止程序空转。在我国国情、政情和部分百姓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当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在坚守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向一次性解决纠纷和实体正义靠拢。本案中,经原审法院释明,陈X表示其诉讼请求内含着要求否认《赔偿协议书》效力的内容,原审法院从强调实体正义出发,将该协议界定为显失公平。法院认为,基于上述无效条款的分析,更为递进的路径是将《赔偿协议书》归于无效,这就纳入了法院主动审理的范畴。原审法院虽未采取该路径,但亦在否认《赔偿协议书》效力的基础上一次性实体解决纠纷,法院认为并无不当。
综上,X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依照《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发包方、分包方、雇主与雇员在平等协商且实体上不适当的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其效力,本案中的《赔偿协议》内容显示公平且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对于协议效力的问题,当事人既没有采用前置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也没有在赔偿诉讼中单列请求,仅仅是将否认协议效力作为请求赔偿的一项理由,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对协议效力予以审查,无论存在可撤销情形还是无效情形,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防止程序空转、维护实质正义的目的,法院在否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一并解决赔偿问题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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