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发布日期:2018-03-31 作者:王丽律师
在该最新案例中,关于车位的争执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于2017年8月24作出最终裁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
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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