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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未缴纳社保辞职 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8-04-01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理】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职务,每月工资3000元。2008年6月1日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4月6日,张某提出辞职,而后便不来上班。于2009年5月经由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1、单位应向张某支付从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2、单位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 先介绍一下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概念: (1)双倍工资差额是指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后仍未签订的,应当依法强制其承担未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差额部分,最多可主张11个月。 (2)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点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主要法理依据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于2008年6月1日入职,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单位应向张某支付从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的两倍工资差额33000元(因公司已每月照常发给张某3000元工资,此为11个月的工资差额3000×11=33000元)。 那么,劳动者如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不满一年,还能不能拿到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呢?答案是,能! 假设,劳动者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工作N(N≦12)个月,则可拿到的双倍工资差额为:月均工资×N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结合本案,某制造公司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法定义务,其应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到社保经办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因此,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尽管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该条款也包括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而,本案中,单位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3000元。 实践中,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员工签署书面承诺放弃社保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劳资双方都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保的权利。 理由如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谈纪要》第2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间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反悔并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拒不办理,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都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综上,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因工资、保险、辞职、辞退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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