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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支持双倍工资结果

发布日期:2018-04-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夫妻两人从事许昌市XXXX中学家属院传达室的门卫工作8年,但因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产生了争议,夫妻俩将该中学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原告的主张呢?
一、案件情况简述
    2008年8月,王XXXX和妻子张XXXX到许昌市XXXX中学工作,其岗位是该中学家属院传达室门卫,两人也在该地方吃住。当时,两人的工资为每人每月350元。在之后的几年里,两人的工资虽有所上涨,但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5月,张XXXX患病住院,未再继续干该工作。2016年11月,为照顾生病的妻子,王XXXX也从该中学离职。在传达室工作的8年期间,王XXXX夫妇一直未与许昌市XXXX中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中学也没有为王XXXX夫妇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月,王XXXX和张XXXX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出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之后,王XXXX夫妇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解除与许昌市XXXX中学的劳动关系,并由该中学为二人补发2008年8月至2016年11月之间的工资差额、支付二人经济补偿金、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二、法院的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许昌市XXXX中学支付原告王XXXX和张XXXX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0万余元。许昌市XXXX中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三、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XX和张XXXX作为适格劳动者,未与许昌市XXXX中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从事门卫工作期间的部分来客登记记录等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自2008年8月份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实行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法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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