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被驳回起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8-04-02 作者:110网律师
本律师接受刘某、马某的委托,详细了解案情,积极准备证据,在得知马某将车辆出租给了另一当事人马某某后,于是经与刘某、马某沟通,向法院提供了这一线索,并提交了租赁合同、马某某的身份信息等,法院审查完二被告委托律师提交的材料后,表示该案件或者驳回起诉或者要求原告追加被告。2018年3月26日,本律师收到了法院的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案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分析:该案件中,本律师能够取得胜诉的结果,归根于对案件的把握和法律规定的熟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首先,刘某、马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本身具有管理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如刘某、马某将车辆直接交付给了肇事人攻某,没有尽到审查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等情况,肯定是避免不了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2、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马某将车辆租给了马某某,并审查留存了马某某的相关证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而后马某某将车辆交付给肇事方攻某使用,超出了马某可预见范围,马某本身亦不应该承担责任。
虽然,后续刘某、马某可能还会涉诉,但本律师刘某、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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