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违约纠纷,法院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8-04-03 作者:丁嫣律师
2005年11月6日,甲、证券公司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委托洽谈协议》,约定将某路46号401、402室转让给甲方,价格为每平方米13000元,甲方先行支付意向金10万元至中介公司。甲方同意,如乙方接受购房条件,中介公司可以直接将意向金转交给乙方,则意向金转为定金。11月25日前将两套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甲方支付余款。甲方于当日将意向金交付给中介公司,11月8日,乙方出具收据给中介公司。后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甲方认为乙方违约而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过程中,证券公司以闵行法院法院没有管辖权拒不到庭,闵行法院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缺席审理,认为法院证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支持甲的请求。认为甲方已履行了义务,证券公司一审程序违法、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其不可预见,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等理由上述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券公司以“己方不存在过错,房屋被法院封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维持。
律师说法: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的“无过错”抗辩理由否促在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我国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认定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无论其有无过错。因此,合同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买卖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是明智的选择,如果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还可以随时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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