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的四种法定情形
发布日期:2018-04-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李某与马某婚后于2004年8月生一子李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2010年9月6日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马某抚养。离婚后,李某未将李某某送交马某抚养,李某某仍与李某一同生活。之后,李某分别于2011年、2013年起诉马某要求变更李某某的抚养权,均因没有法定变更事由被驳回。2014年,李某以一直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收入稳定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审判观点】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已满十周岁,明确表明了愿意与李某一起生活的意愿,且李某具有抚养能力,而马某也未能证明李某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故判决将李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李某享有。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变更抚养权案件,原告李某曾先后三次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前两次均因不具备法定事由而被驳回,从该案中可以看到对于抚养权的变更,需具备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满足四种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提示】1、抚养权变更不同于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权确定,虽然都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但抚养权变更更侧重于抚养一方抚养条件发生了变化,且该变化足以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因此,在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时,要紧紧围绕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即上述四个法定情形。2、在诉讼实践中,如何证明符合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因此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无疑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当婚姻出现裂纹无法修复时,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减少婚姻对孩子的伤害,在面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愿我们都能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孩子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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