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返还是否能同时适用?代理被告驳回原告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8-04-11 作者:110网律师
原、被告于2014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卖与被告,合同已于2014年11月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经纪代理方盖章后生效。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对违约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在原告备齐了所有材料,要求与被告办理公证及过户手续时,被告却拒绝履行合同。后原告通过诉讼与被告解除了购房合同,并将被告支付的定金没收。后原告又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按房屋成交价的15%支付违约金97500元。本代理律师认为解除合同、没收定金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也已依照生效判决书实际向原告赔偿了定金,上述纠纷已全部解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之规定,现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后原告上诉至武汉中院,二审仍支持我方观点,维持原判决。
2、代理律师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就诉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处理完结,现原告依据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具备合法性。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遇房屋买卖纠纷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如本案原告在买方违约时及时咨询律师,直接以违约金请求而不是没收定金请求来提诉请,则能帮其多争取一些利益来弥补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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