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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店铺遭强制清场 状告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18-04-11    作者:110网律师
到期店铺遭强制清场 状告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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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某一家租赁的店铺合同到期,没有按期搬离,遭到出租方强制清场,承租方和出租方发生冲突后报警,警方出警处置,事情本应结束,但事后,承租方韦某一家却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协助某公司清场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9万余元。韦某一家状告公安局,这是为什么?

  韦某夫妻俩及韦某的弟弟都经营家具生意,租赁广西南宁某公司位于柳州市柳邕路的门面作为商铺,2016年1月、3月,租赁的门面合同期先后届满后,韦某夫妇及韦某弟弟拒不撤离门面,2016年3月17日,南宁某公司组织人员强行对租赁的门面进行腾空,引发双方的冲突后报警,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指派警员到场处置。

  韦某等人认为与南宁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民间经济纠纷,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存在协助该公司强制清场的行为,是滥用职权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协助南宁某公司强制清场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9万余元。

  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称不存在滥用职权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情况,110指挥中心2016年3月17日上午9时54分,接到韦某称门面有人闹事的报警后,指令城东派出所出警处置,处置过程均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没有违法情况,也不存在不作为的现象,更不存在违法插手民事合同纠纷的问题。

  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等人与南宁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撤离门面,遭强制清空,引发双方冲突后报警,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接到报警后依法派员处置,在确认双方系自行处理民事纠纷行为后,为防止冲突升级,留在现场维护秩序,并无不当,韦某以警员在现场来认定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滥用职权协助他人腾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月7日,柳江法院裁定驳回韦某等人的起诉。

  韦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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