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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有证据意识,债务人不认账债权人拿出转账清单和聊天记录胜诉

发布日期:2018-04-1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基本情况简述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间,许昌市的张XXXX以经营超市为由,多次向好友耿XXXX借款,耿XXXX以现金交易形式分多次交付张XXXX借款9.47万元,张XXXX向耿XXXX出具了借条。除现金外,耿XXXX还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分51笔向张XXXX交付借款15.659万元。两项合计共借款25.192万元。
    借款交付后,经耿XXXX催要,张XXXX的父母于2017年1月向耿XXXX出具保证书一份,称其自愿为儿子张XXXX借耿XXXX现金25.192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自愿每个月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偿还一部分借款,自愿将其名下房产出售以偿还耿XXXX借款等。该保证书签订后,张XXXX的母亲只偿还耿XXXX2000元,余下24.929万元却迟迟不予归还。无奈之下,耿XXXX将张XXXX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张XXXX返还借款24.929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要求张XXXX的父母负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面对耿XXXX的诉求,张XXXX只认可借条上的9.47万元,对其他形式的借款不予认可。
二、法院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耿XXXX提供的支付宝转账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聊天记录、借条、收款收据、银行查询单、银行取款单、保证书等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XXXX向耿XXXX借款25.192万元的事实;原告耿XXXX自认张XXXX母亲已返还借款20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关于张XXXX父母保证责任问题,二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保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张XXXX偿还耿XXXX24.929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XXXX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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