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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款分手后能否再追回?

发布日期:2018-04-12    作者:王一流律师
热恋期间,基于对爱情的信任和对未来的向往,往往不分彼此,双方之间给付财物是常见的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甜蜜的互动。但万一某一天爱情难以为继,要分手呢?
本律师确认,这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爱情是一件很伟大的事情,牵扯上钱总会觉得不圣洁。然而,这又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既然已没有了爱,那么分则两清,谈钱也无可厚非。
一般此类案件的大致情况如下:恋爱期间,某男向某女多次转账多少万元,某天闹掰,某男要某女还钱,某女自然不愿。其抗辩的理由一般有三:一是认为此转账是赠与行为,既然给了就不可能再还;二是认为该款项由二人共同消费了,不可能再偿还;三是认为该款系分手后男方对女方的补偿,无需返还。
那么,女方的这些抗辩合理吗?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虽然男女之间的转账行为比较简单,但是转款的性质并不容易认定。本律师认为,应作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有借贷合意。男女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借钱,但一般不会书写借据,但是如果有相关的信息记录显示该款为男方对女方的出借款,那么则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如女方无充分证据进行反驳,判决还款的可能性极大。
第二,无条件赠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如购买生日礼物,或是在情人节发红包1314元或520元,或是其他日常生活的小额转账等,这些应当被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
第三,附条件的赠与。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的转账,一般被认定为是一方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行为,也即双方将来如果缔结婚姻,则赠与行为有效;如果未能结婚,则赠与行为可解除。至于何为大额转账,需要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大额转款,如果接收款项的一方认为系用于共同消费,那么其应承担款项消费去向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当得利的还款责任。
第四,青春补偿费的抗辩能否成立?我国目前法律上并不存在恋爱期间青春补偿费的说法。即使男女双方约定分手后给予另一方一定的款项作为青春损失的补偿,一旦某一天对方反悔了,还是可以以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主张返还的。当然,如果结婚之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好了,最后总结一下,恋爱是冲动的,我们主张那种“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的对爱的疯狂,但不主张以这样的方式处理爱情纠纷。爱情有诞生,也会有结束,理性对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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