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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加名,办出产证后还可以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18-04-15    作者:姚艳艳律师
在当下社会的爱情观中,“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吧”成为检验真爱的重要标准,至于这个观点的对错,小编不做评价。 但是随着房产证加名的兴起,自然伴随着离婚中房产分割的问题,很多已经加了名字的人往往认为: 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那么房子的一半份额就属于我,如果以后一旦离婚,爱情没了,至少还有一半的房产。 那么在实践中,是否真的如此呢?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这个真实的故事是这样的,王先生和徐小姐两人在2007年迈入婚姻的殿堂,2008年孩子出生,为了喜迎女儿小雨(化名)的到来,王先生给徐小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是什么呢?王先生说本人自愿将属于本人的上海市某路某室房产登记在妻子徐小姐及女儿小雨名下,并分别占1/4、1/4、2/4产权份额,2016年,徐小姐如愿拿到了加有自己和女儿小雨名字的产证。 故事中的王先生在广大女性看来一定是属于徐小姐的真爱了,然而事情到这里还未结束,我们从小听到的王子和公主幸福的生活在一起的故事毕竟只是童话故事而已。徐小姐在如愿加名以后,便开始继续与王先生商量将户口迁入房子里,然而不巧的是,2016年王先生发现徐小姐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故此王先生与徐小姐矛盾,本来答应好的将徐小姐的户口迁入系争的房屋中,现在出了这样一回事,王先生更不愿意了。 然而,更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徐小姐因迁户口的事情恼羞成怒,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诉争房产,王先生没想到他把徐小姐的名字加在产证上不久就要离婚,还起诉到了法院,八年的夫妻感情竟然抵不上一个房子,或者许小姐早就另有打算。 这样让王先生措手不及,百思不得其解,后经过王先生的律师提醒,要求在离婚中做一个亲子鉴定,根据律师的经验,王先生的女儿小雨很可能不是王先生的,这顿时让王先生陷入了绝望之中,女儿小雨从出生到上幼儿园,他付出的金钱和时间都不提了,这个女儿几乎就是王先生的心头肉,如果司法鉴定出来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王先生该如何自处,又该如何面对女儿? 心理学中有个墨菲定律,大致意思是什么呢?如果你担心某种情况发生,那么它就更有可能发生。果然,亲子鉴定结果王先生和女儿雨没有生物学上的关系,这一刻,王先生顿时清醒了,共同在一起生活的妻子整整欺骗了自己八年,还利用女儿要求加名字,现在名字加上了,就一刻也等不了着急离婚,分房产。王先生怎么也接受不了房子以后如果分割,产权中的四分之三要归徐小姐和小雨所有。 因此,一纸诉状将徐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并要求被告徐小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很多人关心王先生是否能够把房子拿回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法 院 判 决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争议的801室房屋来源于原告婚前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安置,系个人所有物的形式转换,与被告无关。原告将属其所有的801室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及两人女儿共有,并分别占1/4、1/4、2/4产权份额,系基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与小雨的父女关系。 然被告如愿在801室房屋产权上加名不久即提起离婚诉讼,可见,被告所谓的要与原告一心一意共同生活,显然并不相符;另经司法鉴定已排除原告与小雨存在亲子关系,但被告仍坚称两者存在亲子关系,可见,原告确因被告隐瞒女儿出生事实而误认为原告与小雨存在亲子关系。 故原告作出的赠与行为确系重大误解所致,且被告的行为具有严重过错,并对原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现原告在知道其与小雨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年内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赠与,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限期从801室房屋中迁出、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律 师 评 析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同时,《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根据186条的规定,王先生将房产赠与给徐某并办理房屋登记后,权利已经转移,原则上无法撤销,但是本案中,受赠人在登记后不久便起诉离婚,且与其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隐瞒王某出生事实,使得王先生误认为其与小雨存在亲子关系,王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法院认定赠与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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