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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孩子打闹”,律师出招,全懂了!

发布日期:2018-04-18    作者:姚艳艳律师
姚律师导读:
      大千世界,循环往复。立遗嘱,并不是一个有什么忌讳的事情,谁都有离开的那一天,正确面对这个问题,于己于子都会轻松愉快。立与不立、如何立,需要根据个人及其家庭关系以及财产情况而确立。本文就此问题阐述一二,供有需要的朋友们参考。
来源:法务之家

一、立遗嘱必须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要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如有人认为当事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对遗嘱效力存有异议,可在法院庭审时举证证明。)曾经有这样的当事人A,拿着遗嘱希望分得遗产,但是由于遗嘱人90岁高龄,立遗嘱时卧病在床,A由于没有取得关于遗嘱人神志清醒的证明,导致遗嘱无效。


      第二、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只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这些遗嘱都是有效的。


      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遗嘱必须依法采用法定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


      公证遗嘱:即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遗嘱人须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不得他人代理。同时,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如果遗赠人不识字或虽识字但无法亲笔书写的,可向公证员口述,由两名公证员在场并作出记录,随后,公证员要向遗嘱人宣读记录内容,经遗嘱人确认后签名盖章。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也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如果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不同或抵触的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生前亲自手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对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即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成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磁带记录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言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即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财产(自己的财产想给谁就可以给谁),关于这一点尤其要注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夫或妻一方在立遗嘱的时候,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曾经有个当事人B拿着父亲的遗嘱,要求继承房产,房产虽然在父亲名下,遗嘱也写明房产归B所有,但是由于房产是遗嘱人以及其妻子婚后共同财产,所以这样的处分是有瑕疵的,B只能继承房产中属于遗嘱人的部分。


二、法律规定的五种遗嘱哪种最有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形式分为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均有其生效的法定形式,因其各自不同的生效要件要求,故而各有利弊。其中,因公证遗嘱结合了前四种遗嘱形式的优势,拥有最详尽的法律告知,最严谨的程序设计,最清晰的表达,故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理性地、优先地选择公证遗嘱作为遗嘱形式。


      但是,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订立公证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出于对公证费用的担忧,而没有选择公证遗嘱,但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遗嘱,仍然是有效的。


三、多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我曾经接待过这样的当事人C,她手里拿的是前夫立的遗嘱,遗嘱内容是把一套房产由他们的婚生女继承,但是在庭审中,前夫的妹妹拿出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此套房产归其妹妹所有,虽然C手中的遗嘱在公证遗嘱之后出具,由于公证遗嘱效力大于自书遗嘱,所以公证遗嘱生效,但是由于遗嘱人未保留未成年人的必要份额,法院最后判C女儿拥有遗产的部分份额。


      立遗嘱是有其必要性的,为了避免百年后因为继承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但是遗嘱的订立也有自己的规则,合理合法设立遗嘱,才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几点
      1、立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人身性,不适用代理制度,是在遗嘱人逝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要式法律行为。


      2、不同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


      3、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推定为遗嘱被变更或撤销。


      4、公证遗嘱只有在有新的公证遗嘱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才无效。


      5、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五、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8条:遗嘱人以遗嘱出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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