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主责死亡,律师成功争取获赔10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110网律师
【委 托 人】邹*来(被害人郑*家属)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获赔10万余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30日2时06分许,郑*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南海区狮山镇兴业路从桃园路方向往321国道方向行驶,行至南海区狮山镇兴业路与虹岭路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由陈*驾驶粤T321**号重型厢式货车左转弯往虹岭路佛山一环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郑*受伤,送至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南公交认字【2017】第A00140号,认定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但是由于郑*家属为了想要争取赔偿到款项,邹*来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争取获得赔偿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年8月1日,我所接受郑*家属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死亡赔偿金、亲属误工费、亲属住宿费、亲属交通费、精神抚慰金。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额,我所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试图能够调解,争取尽快拿到赔偿款。为了我方能够争取到更多款项,让当事人准备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城镇标准的证据。也为了下一步的立案准备,办案律师与郑*家属进行商谈,指导郑*来家属办理贫困证明、诉讼费缓交材料。
判决出来后,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并利用法院进行施压,最终**保险公司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为当事人节省大量时间,当事人对此相当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6182.64元予原告郑*。
三、争议焦点
郑*的赔偿标准
四、律师点评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取证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很多当事人无法支撑起巨额的医疗费,申请诉讼费缓交、先予执行,可缓解当事人经济压力,达到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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