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发布日期:2018-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过审查,会有下列两种处理情况:(1)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2)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由执行机构报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解决实体权利归属,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或撤销执行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了确认执行标的是否适当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等待诉讼的结果,并根据该结果裁定是否解除执行措施。
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裁定是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法院的初步审查作出,并非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因而不能构成确认实体权利的最终依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确认的,有两种可能:第一,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案外人或当事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也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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