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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泰安法院没有判决被告人缓刑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马家强律师

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泰安法院没有判决被告人缓刑的案例
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以下案例,被告人泄露的信息不属于财产类信息,仍然被判处实刑,可以详细了解下。
案情: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从事教育培训的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向某出售山东泰安高新区、岱岳区、东平县事业单位招聘、教师招聘考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23560条,通过微信收取某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工作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并能积极退缴赃款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
原标题: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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