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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如何辩护

发布日期:2018-04-22    作者:钟如超律师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河涌县从周边村庄划分土地成立国营农场,占地千余亩,并一直持续至今。自2011年以来,村民人数增多,许多新生村民无地,常村村委书记张某为争取土地,不断通过到县、市、省信访的方式索要国营农场土地。但未得到实质性进展。2015年6月,农场将收割小麦,张某联合村民欲通过抢种土地的方式占有农场,并实现修路架桥,联通从常于沟村到农场的路,并自行购买玉米种子、制作宣传红旗、组织播种机,6月13日,国营农场开始收割小麦,张某通过喇叭喊村民去农场,近千名村民农场围观。农场收割机在前收割小麦,张某找来的几台播种机在后面播种玉米。后农场停止收割,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将张某等二十余人抓捕到案,并以张某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张某等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至法院审理。
第一、起诉书认定事实不属实。
1、常安堂事前无组织谋划行为,虽然到过张某家中,但未谋划;2、事中围观行为并未扰乱社会秩序,农场损失并非常安堂导致。
第二,常安堂行为与其他未到案6位组长一致,其他6位组长未被追诉,常安堂应同罪同罚。
第三、常安堂到农场围观但是并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起诉书认定农场损失在15、16日造成,根据卷宗常安堂供、述,而这两天常安堂并未到农场,故不存在扰乱行为。2、事前张某定下四条规矩,杜绝火灾、不影响收割、不抢一粒粮食、不说反动言语。3、事中扛旗围着农场转,农场前边收割、村民后边播种,其他村民围观,并未干扰农场收割使其无法生产经营。
第四、常安堂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村民的围观、播种行为并未影响农场收割,而是农场主动停止收割。起诉书认定农场在6月15、16日无法收割,确切的说,农场不是无法收割,而是没有收割。6月13至17案发五日内,村民人数相差无几,行为相差无几,农场采取的措施也没有变化,17日就能收割完毕,但是6月15、16日停止收割,说明农场系主动停止收割。2、农场并未采取措施,侧面说明村民并未阻止收割。
第五、常安堂及其他涉案村民动机单纯,法律观念淡薄,恶意不深。
第六,如法院认定常安堂构成本罪,请合议庭考虑其如实供述、初犯、偶犯,并结合其主观恶性、行为严重性、再犯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
辩护人:
2016年3月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第四,常安堂说,实际上就是去抢地的,把地先种上胡下来,就是我们的了。第一,从法律上讲,地并不是谁种上苗就是谁的,第二,我们认定犯罪,不是根据被告人怎么说、怎么想,重要的是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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