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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发布日期:2018-04-22    作者:高震律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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