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取款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案
发布日期:2018-04-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X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X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X、上官生X取款。上官永X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X、上官生X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X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X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二、法院判决:上官永X构成诈骗罪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X、上官生X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三、律师说法:“职业取款人”已构成诈骗罪共犯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上官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X、上官生X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X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X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X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X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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