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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掉头至多人死伤,司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18-04-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高速掉头至多人死伤
2009年4月4日4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琴岛”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陵段,发现走错路,便叫醒跟车的驾驶员安某(另案处理),将车停至高速公路414公里+200米南幅一活动隔离带处。二人下车把固定护栏的铁丝拧开,将护栏推开3米左右。徐某便上车调头,安某在下瞭望。当徐某驾车向北幅转弯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宇通”客车相撞,造成客车上乘客四人死亡、三十四人受伤(其中重伤八人、轻伤十九人、轻微伤七人)、货车损失38305元、客车损失105772元、路产损失700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徐某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伤亡、直接财产损失14万多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律师说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徐某在高速上掉头行驶,主观上是故意形态,尽管他本人不希望酿成事故,但是还是造成了人员伤亡,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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